兴化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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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作者:钱网林 浏览:

 
兴化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市级统筹文件精神,江苏省兴化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取消了传统收费模式,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凭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通过社区社保一体机、指定银行网点、泰州人社APP等方式缴费。                 
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等特困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统计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按规定组织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统一执行职工医保药品目录,用药范围大幅度增加。
    除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特殊门诊之外,还可享受36种慢性病报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1、起付标准:兴化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2、分段报销比例: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地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市内一级报销88%,市内二级报销78%,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限额1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钱网林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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