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的10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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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赵斌 浏览:

  1.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原因

  专家们意见大致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践行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价值,促进社保和商保的协同发展,参与健康中国建设,助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共同服务大民生。

  第二,强调这一业务的商业价值。核心原因是这一业务可以为商保公司带来大人群流量和稳定的数据来源,这是商业健康保险乃至商业保险未来重要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一业务还有助于商保公司树立形象,为获得其他非健康保险业务创造机会。这也与商业健康保险盈利与否与基本医保制度设计和管理有效与否休戚相关。

  2.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判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已成为必需品,是商业保险的潜在增长点。有专家认为,未来商业健康保险将以30%的速度增长,赔付支出可能占到卫生总费用的15-20%。

  第一,从产品市场需求的角度看,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和待遇提高,民众的医疗保险意识发生变化,健康保障已成为民众居首的需求,而受限于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制度定位,在未来商业健康保险将成为中产阶级的必需品。但是,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由于自身支付能力可自保、对财务补偿不敏感,对高端保险的需求非常有限,但对服务质量非常敏感。低收入人群则对商业健康保险缺乏支付能力,难以转为有效需求。

  第二,从产品供给能力角度看,当前健康险管理已逐步跳出传统险范围,逐步走向专业化。保监会也要求综合性保险公司内部须成立专门健康保险部门、独立核算。商保公司保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基本医保范围外的所有项目,仅少量项目不保障。社会资本对健康产业高度关注,商业保险作为其中的重要支付方之一,需在这个领域中形成产业链和生态闭环。

  第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受限于编制、体制和人员,难以更好的满足医保新的管理需要相比,商业保险在用人和资源投入机制上更加灵活,可以发挥市场的作用、助力基本医保提质增效。同时,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是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政府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多元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用于解决政府管理机构低效率、适应性不强的弊端,当然,这更多是补充辅助而非替代。

  3.商业健康保险与国家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有专家阐述了商业健康保险与国家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他认为尽管理论上,国家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在建制目的(追求利润)、组织行为(选择参保者等)和运行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现实中,这些差异并不典型,现实和理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商业保险以利润为导向,但在盈利组合模式下,商业保险可选择在某个或某几个产品上不盈利;又如选择低风险参保人的风险选择行为,但源自多层次的产品结构,保险公司也可能采取社区费率且不进行风险选择,特别是互联网形态的公司,其产品往往采取社区费率以减轻老百姓负担。

  虽然,行为表象上两者间差异并不清晰,但两者间仍存在三个核心差异。

  一是动机和出发点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资本的运营机构,目的就是盈利,尽管可以在一个或一组医疗保险产品上不获得盈利,但这仅是“羊毛出在猪身上”战略的一部分,仅是为其他地方盈利创造条件。其所表现的公益性仅是盈利行为的外溢效应,即“面包店目的虽是赚钱,但却让很多人吃到了面包”。而国家保险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降低不同人群间医疗服务可及性的差异。

  二是机构的决策机制,商业保险公司以资本多寡分配决策决定权;国家保险的决策则是政治决策,分为等级制体系下的自上而下和德国式社会共治情况下的自下而上两种。

  三是组织构建,商业保险按照股权结构进行组织构建和管理;社会保险和国家保险则通过选举或委任制的方式进行组织构建。

  因此,用社会责任为第一位的描述可能仅对社会保险适用,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并不恰当。

  4.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中国特色

  有专家认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极具中国特色。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由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而来。尽管自称为社会医疗保险,也沿用了社会医疗保险典型筹资和运作程序,但并未应用德国式社会自我管理的治理模式,仍然由政府负责运行和管理。因此,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非典型的德国模式。

  另一方面,若将商业保险公司和产品分别讨论,我国商业保险机构极具中国特色,其资本构成比较复杂且主要为国有资本。而国有资本的重要职能就是向国民分享盈利。因此,我国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有为资本赚钱的同时为国民赚钱的机制。而这两个中国特色恰是两者未来合作的机会。

  5.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和定位

  专家们都认同政府所属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各有优缺点,两者间为相互协作的合作关系、而非谁比谁更有优势的替代关系。两者都需转变理念,审视各自优缺点,合作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同时,在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下,政府作为保障主体,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必然为制度主干,商业保险机构及其产品更多的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政府功能的补位者,发挥补充性作用。当然,这不仅是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简单的补充,而是多层次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必备的重要支柱之一。

  6.商业健康保险的逐利性和盈利模式

  尽管有专家认为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是其不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理由。但也有专家强调,商业保险公司不应回避其逐利性,正是逐利的特质使其在某些方面较社保经办机构更有效率。

  同时,有专家提出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下的盈利模式,并非也无意直接从保险产品本身上盈利。建议其采取“羊毛出在猪身上、让狗付钱”的方式,支持保险机构在其他领域盈利。具体而言,有专家提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险产品时,不宜获取过多利润,更多赚取的是税收优惠;而提供与社保相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商业保险可赚取合理利润;所提供的经办管理服务为公共属性,需保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更多体现社会责任,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有限风险。

  7.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和完善

  为鼓励商业健康险发展,2015年国家选择部分代表性的城市,试点税优健康险,给予每年2400元税前免除的额度鼓励民众购买。税优健康险打破了原来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上的诸多限制,强调社保和商保的合作,实现了商业保险产品的低廉定价和一站式结算。

  但实施中,市场规模不大,主要问题源自:保监会对税优性保险有严格规定,经营风险大而获利有限,保险公司积极性不足;税优额度偏低且难以享受,对民众吸引力不高;与团体保险衔接不顺畅等。

  国际上,税优健康险有税前列支和税额减免两种方式。有专家认为我国应采取税额减免方式,既形式上具有吸引力,又可减免非工资性收入,更惠及全民。针对当前税优健康险发展困境,专家提出了三个建议方案:一是提高现有税前减免额度;二是整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建立统一减免标准和衔接方式,简化流程;三是学习美国的医疗储蓄账户(HSA),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将其转为商业健康保险,享受全额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基金用于医疗、护理费用支付。

  8.医疗机构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有专家提到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险的衔接,最终需落地医疗机构。在当前全民医保情况下,医保筹资能力进入平台期,保费增速无法支撑医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力偿付所有新兴技术。这表现为目录外费用的快速增长,亟需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保障。这类商业健康险产品不仅对参保者有利;也对医疗机构有利,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自主权;更多的依患者需求制定和实施诊疗,有助于缓解医患矛盾;还对商业保险公司有利,商业保险公司可直接和医院HIS端连接获取数据。当前,越来越多的医院与保险公司合作。以泰康为例,已与700多家医院建立了直接理赔的通道,并合作开发了一些保险产品。

  9.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背景下的讨论

  专家认为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相关职能的单独整合,与医疗机构间的关系仍是购买关系。这一整合实现了国家医保购买力量的集中,再整合上商保,可以更好的共同推进医改。但医改能否成功仍取决于医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

  同时,有专家强调尽管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家机构的建立,意味着我国保障制度国家性保障制度的属性,但与英国模式不同,这一制度仍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即看起来是国家保障,但内部仍内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制度构架。

  10.海外相关经验

  第一,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功能上多发挥补充作用。绝大多数全民医保国家,其主体制度为公共保障计划。商业健康保险被定位为补充性保障制度,仅美国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体。社会医疗保险国家更是如此。如法国,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德国商业健康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替代(收入高于一定水平的可以参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

  第二,商业保险机构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重要参与者。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分为社会机构、自治组织、社会法人、政府或其附属机构。仅有荷兰、瑞士、捷克等少数几国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

  第三,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基本同步,共同发展,并不相互挤出,如我国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商业健康险也快速发展。

  第四,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选择和发展状况决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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