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和谐必须正确处理与斗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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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作者:石飞诵读中共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见10月12日《人民日报》),有一种深彻大悟之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永恒的目标。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

作者:石飞

诵读中共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见10月12日《人民日报》),有一种深彻大悟之感。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永恒的目标。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健康发展。往远期看,我们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将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这样一个人类至高理想的社会,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最高阶段和最高层次的和谐社会。可以说,党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并非是短期的权宜之策,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我们的永恒的目标。我们应该将它作为治国安邦的长期的总方针、总政策和总路线。

只要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坚持用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思维、和谐的方式执政行政,自然就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全心全意带领人民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只要认真践行“和谐”,就会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不会脱离实际,不会不顾百姓死活,急功近利地耍大手笔,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只要认真践行“和谐”,就会自觉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而不会追求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所谓“高速度”和“高效益”;只要认真践行“和谐”,就会自觉坚持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民安居乐业,而不会以“父母官”自居,恃权妄为;只要认真践行“和谐”,社会转型期的诸多复杂矛盾、棘手问题和消极因素,就会向着良好积极的方面转化……坚持“和谐”,就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国家发展繁荣进步的强大合力。

我们也应当熟悉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实践,不可能是顺水行舟般轻松舒服,这中间会出现种种障碍和阻力,干部队伍非凡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表现将尤为突出。前些日,有学者在媒体上撰文说,和谐社会的大道上有五只“拦路虎”,即二元结构、分配不公、人与环境紧张、腐败现象、社会规范失效问题(见8月9日《人民日报》),我以为还漏掉了一条无形的也许是颇为麻烦的“拦路虎”——我们固有的思想理念,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长期以来,非凡是改革开放之前数十年,业已形成根深蒂固的“斗争至上”、“一切为了斗争”的观念,斗天,斗地,斗人,年年斗,月月斗,天天斗,窝里斗,窝外斗,到处斗,只讲斗争,不讲和谐。细析之,当今社会之所以存在治法无度、公德失范、仁爱寡淡等等阴暗面,无不与这一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有关。着眼点、立足点、行为目的全都放在斗争上,当然就不可能有善待、亲和可言。恰恰是在那几十年的时间里,我们一直把“和”视作洪水猛兽,不遗余力地批倒批臭。假如我们不从“斗争至上”和“一切为了斗争”的思想观念与处事逻辑的羁绊中解脱出来,构建和谐社会之路是不可能畅通的。

然而,和谐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或是放弃斗争,和谐恰恰是需要通过斗争来获取的,和谐与斗争之间存在科学的辩证关系。对于各类腐败现象、腐败分子,需要铁腕除恶;对于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努力排除;对于社会不公,需要有效地解决;对于民主法治,需要努力推进,等等。所有这些不和谐的问题都需要通过斗争来解决。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斗争,就没有和谐;而且随着和谐范围和层次的不断提升,斗争也会不断地终而复始。尽管如此,但斗争仍然仅仅是实现和谐的手段和过程,决不是目的。坊间老话说,“先苦后甜”,其义在于劝人先吃苦努力,然后才能获取甘甜。甘甜是目的,吃苦不是目的,吃苦是为了甘甜,而不是为了吃苦而吃苦。斗争与和谐,也是这个理,混淆不得。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永恒的目标。让我们坚定不移、矢志不渝地朝着这个向方迈进,不断地完善和提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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