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富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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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北京、湖南、宁夏、黑龙江等地调研发现,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三险”享有同样的“名分”,但却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即使是在缴纳了公积金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各地、各行业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北京、湖南、宁夏、黑龙江等地调研发现,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三险”享有同样的“名分”,但却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即使是在缴纳了公积金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各地、各行业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专家提醒说,要警惕住房公积金变相成为垄断行业等的高福利,避免这项制度演变成“富人俱乐部”。

  记者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储金,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实际征缴情况并不理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业是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力军”,即便如此,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采取区别政策: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至于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

  据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已超过1亿人,目前实际缴存人数6245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0%左右。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即使是在缴纳了公积金的人群中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区和某些垄断行业往往肆意突破规定。以宁夏银川市为例,2005年度,该市有67个单位归集比例低于国家规定5%的最低标准,少归集住房公积金382.13万元;有643个单位归集比例高于国家规定12%的最高标准,多归集住房公积金4052.14万元。与此同时,某些垄断行业更是不按规定的个人收入基数归集,其中,宁夏电力系统14099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超过银川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多归集7299.1万元。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宁夏发现的情况绝非个案,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类似情况。一些发达地区、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福利发放并进行逃税。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多数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却“嗷嗷待哺”,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反差。

  湖南省长沙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欧永生坦言,目前,湖南民企包括在国内很有名气的民企都没缴存。一些民营企业等有抵触情绪,要向这些领域拓展还存在一定困难。他说,目前亟待解决的是执法手段不硬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条例赋予公积金治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在实践操作中他们很慎重,不敢轻易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单位或企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虽建立不缴纳的情况,治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法院执行需要有具体的执行标准、明细,比如每个职工应该缴纳多少钱,由于治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权,因此,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也很难做到。

  “我们希望在‘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条例,争取在地方上通过相应的立法将这两个已有的手段由软变硬。这些手段我们不会常用,也绝不会乱用,但是也不能不用,不然政府就没有权威了。”欧永生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公积金治理制度已经暴露出“穷人要么缴的少用不起,要么就是没有住房公积金,而富人缴的多用的多”的问题,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他非凡提醒说,要警惕住房公积金变相成为垄断行业等的高福利,避免这项制度演变成“富人俱乐部”。(李佳鹏 丁文杰 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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