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开具假发票“报销”医疗费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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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李子沐 浏览:

  案例1

  时间: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

  案件经过:

  被告人滕某为了多报销其母在肿瘤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通过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了被告人许某。此后,许某按照滕某提供的资料伪造虚假的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滕某凭以上资料到其母潘某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骗取医保资金。

  双方二人并约定,每伪造票面金额10000元,由滕某在票据报销后向许某支付500元。滕某根据许某多次提供的虚假发票先后8次报销医疗费共计317923.81元。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潘某实际应报销医疗费用为103905.94元,滕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14017.87元。滕某获取虚假材料共向许某支付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8000元。

  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告人滕某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伪造的医药费、医疗费票据,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滕某、许某经预谋,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按二人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案例2

  时间:2013年至2015年

  案件经过:

  被告人陈某系某市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费用结算业务的办事员。2013年初,被告人雷某与陈某商议,由陈某向雷某提供参保“病人”的基本信息,由雷某通过他人张贴的“小广告”以发票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资料给陈某,再由陈某持虚假资料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扣除购买发票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两人平分赃款。

  2013年至2015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取得王某、胡某、丁某等参保人信息,并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纳入该区居民医保;再由雷某购买虚假的上述人员在外地就医资料;陈某以上述人员的名义,先后14次用虚假的医疗费票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共骗取人民币573586.6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属侵吞、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雷某与陈某预谋,利用陈某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应以贪污共犯论处,且与陈某均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小广告”虽小,危害巨大

  两案中,“小广告”这一非法信息都成为触发犯罪行为的媒介。案中的“小广告”有别于一般的城市“牛皮癣”,不仅涉及违法的商业推广,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人员通过“小广告”兜售伪造的住院发票等凭证以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诱发更多的欺诈犯罪行为,破坏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序良俗,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由于“小广告”等非法信息传播存在隐蔽性、分散性、流动性等特点,国家对此类非法信息传播的法律制裁和打击程度不够,从而造成屡禁不绝的现象。

  医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缺失

  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不完善、转外就诊医院配合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地区医保管理中对转外住院的结算支付手段仍旧单一,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报销的比例依然较大,导致经办机构还大量沿用手工审核结算的方式,既影响经办效率提高又存在结算风险。

  在结算材料审核上缺乏风险控制意识,未能实现初审、复核分离,单纯追求“一站式柜员服务”的高效和便捷,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停留在表面,忽略风险控制程序。

  梳理近年来的医保欺诈案件不难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医保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内外勾结、合谋欺诈,包括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医保信息和知识以及结算管理漏洞,与个人或机构合谋骗取医保基金、协助个人或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等。这也反映了医保经办机构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上的缺失。案例2中,被告人陈某雷某在两年时间里内外勾结疯狂作案十余起,折射出医保经办机构在岗位设置、内部制约和监督控制中的缺失。

  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医保经办机构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医保反欺诈的立法和法制宣传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健全社保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保经办管理,加强社保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

  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建设,提高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国家层面推进医保等社保反欺诈方面的专门立法,在目前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建议先总结近年来在医保等领域的欺诈案例,制定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防范和惩罚医保等社保欺诈的司法解释。其次,从司法介入上加大打击欺诈的力度,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依法加大对医保诈骗“小广告”的治理和打击力度,降低社会非法信息发布频率。最后,要在全社会开展医保等社保领域反欺诈的法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增强参保人员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争取社会组织、个人及公众支持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小保友情提示:

  请各位参保患者千万不要受“小广告”诱惑,走上违法之路!

  本文根据《中国医疗保险》2017年第12期《浅谈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欺诈风险的化解》(作者:王永峰、张杰、吉凤庆)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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