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医险中心字〔2013〕77号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下称三项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确保三项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费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
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财政拨款数额缴费;县(区)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2.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基数,应以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单位的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对于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三项保险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变更。
新成立的企业无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上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二、个人缴费基数
1.机关、事业单位
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职工个人2013年1月份工资核定。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数包括项目如下:
(1)机关、全额事业单位
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
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保留津贴;
机关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保留津贴;
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以及教护龄津贴和10%工资等;
全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保留津贴。
(2)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正常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
2.企业单位
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2012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2013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以本人当年进入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三、新基数使用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参保单位按新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计算三项保险费用。
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247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1236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启用后当年不再更改。
四、携带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
1.2013年1月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表》或银行打印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2.《 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3.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需携带《二○一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及“应付工资”明细帐和成本费用明细账等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帐册;
4.《二○一二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
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二)企业单位
1.《二○ 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表》;
2.《 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3.《二○一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二○一二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
5.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
6.“应付工资”明细帐和成本费用明细账等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帐册。
7.在省养老保险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已核定的养老保险基数核定表。
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五、核定办法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携带《二○ 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表》(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纸质版本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到征缴科、综合科进行申报——中心工作人员录入系统后,直接导出单位职工信息由单位进行核对——缴费工资有误的由综合科1—6号窗口工作人员修改——核对无误后单位要打印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花名表由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征缴科工作人员存档——征缴科启用新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申报——征缴科录入审核——审计科复审——启用新基数。
六、核定时间
2013年6月10日至7月31日办理基数核定。
七、其它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同城同库同基数(即参保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和基数都相同),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参保单位在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核定的2013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三项保险2013年的缴费基数,由征缴科直接提取,审计科不再复核。事后,审计科将根据核定基数情况抽查30%的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2.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同时申报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退休人员按照2013年1月份(调资后)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来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纸质版本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
3.由代办机构代理单位全部职工三项保险业务的单位,按照企业单位核定缴费基数的办法来进行操作。
由代办机构代理单位部分职工三项保险业务的单位,按照原办法核定缴费基数。该单位将作为事后进行实地稽核的重点抽查单位。
4.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核定仍按照本年度7月份至次年6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照2013年1月份(调资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来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纸质版本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
5.在核定缴费基数之前,已经办理过2013年度征缴业务的参保单位,该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金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金额的补差调整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业务工作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2〕191号文件规定来执行。
单位核定缴费基数之后,办理当月征缴应收业务的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补差明细表,单位用U盘拷贝回去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缴费。
6.困难企业在职军转干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晋人字〔2004〕97号文件有关精神实施。
7.对于单独在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电力、铁路等行业单位)仍然按原办法办理。
8.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每月不低于3745元/人为基数,按3%的比率缴纳,其中为每人每月划出4元缴纳大病医疗保险。
9.财政拨款的公益岗位、社区工作人员、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专户、军队所属的无军籍人员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2247元/人核定。
以企业类型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核定基数。
10.参保单位户内全部为退休人员的破产清算单位、“五七”人员专户、关闭破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专户及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专户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零核定。征缴科直接核定,审计科不再复核。
11.以单位立户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12.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分别四舍五入取整至元,不再保留小数。
各县(市、区)三项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转换工作,确保各项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附件:
1.《 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2.《二○ 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表》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