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药品定价及费用控制

分享到

2011-09-16 作者:骆玥 浏览:

  在德国,药企可以自主制定新药的出厂价,医保基金为医疗服务提供方报销根据加成规定计算出的药品市场公共价。处方药上市后自动纳入医保范围,只有极个别的药品因为安全或疗效原因得不到报销。

  德国控制药品费用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1.、设定报销额度和市场准入。其中代表性的举措是设定固定参考价格组,它是包括3种以上药品,基于活性成分﹑治疗领域等层面划分的产品组。医保基金根据不同因素(如平均日使用剂量、产品市场份额等)计算固定参考价格,作为每组报销上限。医生可以在不同药品间选择开具处方。但是,如果所开药品的价格超过了固定参考价,病人就必须支付差价。目前,由失去专利后的品牌药和仿制药组成的1级参考定价组占据了德国固定参考价格市场的大部分,为药费控制提供了可能。

  2.、提供治疗建议。其推荐成本效益高的处方,并控制标签外使用。治疗建议虽然不是强制性的约束,但是当医生处方超出其软预算限额时,是否按照治疗建议开药会成为医生经济性审计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医生的经济性审计由地方医保基金进行,如果处方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被判定是不适当或不经济的,医生可能被要求赔偿基金。

  2011年1月开始生效的《药品市场整顿法案》对德国药品的定价及其结算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新药上市后虽然仍由药企自主定价,但是需要接受附加效益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实际结算价格的折扣谈判。现在,新药推出后,药企需要提交附加效益说明文件,由医保基金或其委托的德国医疗保健质量和效率研究所在3个月内给出评估结果。如果附加效益不被接受,药品会被纳入固定参考价格组,以既定的固定参考价进行报销,这意味着新上市的专利药可能仅能获得仿制药价格水平的报销额度;如果附加效益被接受或者无法纳入固定参考价格组,药企就可以与法定医疗保险协会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针对的是基于出厂价的折扣,市场公共价保持不变。如果双方在新药上市后12个月内不能达成谈判共识,则要交由中央仲裁委员会裁决。虽然折扣谈判的结果全国适用,但是地方医保基金仍可自行与药企谈判,以达成价格或销量的合同。

(编辑:海韵)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