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和创新:2022年医保用药目录调整工作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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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作者:陶立波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政策与技术评估中心研究院 浏览:

随着我国医改的不断推进,国家医保已经成为医药领域中最重要的购买者和支付方,每年医保用药目录的调整由此成为了社会瞩目的焦点。2022年6月13日,随着《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该项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

 

虽然目前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待社会各界的建言完善,但今年医保目录调整工作的大框架已经明晰。总体而言,调整工作方案在延续过去几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又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为该项工作的长期稳定开展奠定了承前启后的良好局面。

 

首先,纵观本次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内容,基本承续了过去几年调整工作的总体政策框架。纳入调整范围的是过去5年上市的新药(新适应症)以及当前有明确需求或受鼓励的药品,谈判到期的药品则进行续约调整。调整工作程序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 谈判、公布结果5个清晰的阶段。目录调整由医药厂商自主申报,管理部门通过形式审查来规范申报资质,通过专家联合评审确定拟直接调入调出或需要进行谈判竞价的品种名单,通过药物经济学和基金管理专家测算医保底价,并通过现场谈判和竞价确定纳入与否,最终公开发布目录调整结果,等等。

 

上述工作流程和方法,是我国医保管理者和专家学者博采各国各地区的经验,独立探索而建立的具有我国特色的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获得了实际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本年度的调整工作也基本承续了既往方案,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些方法方案的有效性,一方面也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而医保目录调整制度的稳定性,对于我国医药产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在延续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本次目录调整工作的方案也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改进,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完整性。

 

在目录调整范围方面,本次方案中明确强调了对新冠诊疗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儿童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纳入。对这些品种的鼓励是一直存在的,本次方案中则做了非常明确的阐述。尤其是其中对罕见病药品的强调,体现了管理部门对罕见病患者人群的关切。而既往工作方案中出现过的集采药品、省级目录等内容已经不再体现,说明相关政策已经有了清晰的梳理。

 

在目录调整程序中,本次方案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内容,是增加了“非独家品种竞价调入”的条目。事实上,“独家药品谈判、非独家药品竞价”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的思路,但既往目录调整中通常注重独家药品的谈判工作,而非独家药品的调入与否则缺乏明确的规范。2019年目录调整中曾对抗丙肝病毒药物尝试了竞价准入,但那针对是不同通用名的新药,并不是同通用名非独家药品。本次方案中对“非独家品种竞价调入”的制度设计,为市场上存在的“多个同通用名药品均未进入医保目录”的情况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由此提高了目录调整的效率和覆盖面,也能更好的规范医药市场秩序。

 

本次目录调整方案中另一个亮点,是对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我国医保谈判调入药品的效期为2年,到期需要进行续约。既往续约规则中规定了或谈判或简易续约的工作机制,但很多细节还较为模糊,具体的续约调价方法也未对申报厂商公开。而在本次方案中对本年到期药品、下一年到期药品、不调整支付范围者、调整支付范围者等各种情况下的续约方法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在延用“医保基金实际支出 vs. 医保基金预算影响预估”比较方法来进行续约调价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来2年医保基金预算增幅的比较计算方法,从而使得续约定价中的财务风险共担机制更加完善。本次方案中也将续约的规则进行了公开发布,并提供了一张详细的操作路线图,使得谈判续约的工作路径更为清楚明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医保目录调整是非常复杂甚至艰难的,虽然本次方案较之以往有了很多的改进和完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深入的地方。例如,本次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支持儿童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的纳入,但在专家评审、支付标准制定等方面,并没有为这些特殊品种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目前国际上有多种多样的准入风险共担机制,而在我国的调整工作中目前仅使用了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和预估支出的比较回顾方法,而没有对更精细的风险共担方法进行应用和设计,这也是值得未来进一步研究探讨的。

 

随着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布,本年度目录调整工作即将正式拉开帷幕。这是我国医药卫生领域乃至全社会都为之瞩目的重要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本次工作方案中承继了过往的成功经验,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这将有助于目录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将帮助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走向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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