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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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一、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INCI名称:Carnitine(and)T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一、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INCI名称:Carnitine(and)Tartaric Acid  化学名:1-propanaminium,3-carboxy-2-hydroxy-N,N,  N-trimethyl-(R)-,saltwith(R-(R*,R*))-2,3-dihydroxybutanedioicacid(2:1)  CAS号:36687-82-8  二、原料规格  主要成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含量≥98%。  主要杂质:重金属,含量≤10ppm。  三、限制使用条件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3%。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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