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局令第3号)

分享到

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六条 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七条 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p# 
              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八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在试生产阶段,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及其检定方法;同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第Ⅳ期临床试验、制品长期稳定性研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产
  按要求完成试生产期工作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入正式生产。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研制单位要填写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附件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资料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研制条件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生物制品临床研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用药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用药一致。
  1.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2.治疗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参照新药临床研究的要求,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按《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进行。
  3.体外诊断用品的临床研究,申报单位于申报前,须在三个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其他方法诊断明确的阳性、阴性标本(总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考核其申报品种的特异性、敏感性。申报后,根据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单位做进一步的临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用药由研制单位无偿提供并承担研究费用。Ⅳ期临床试验用药的提供和研究费用,由生产单位与承担单位双方商定;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合作双方在国内外实验研究的资料和样品均可用于临床研究申报。











#p# 
             第五章 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新生物制品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研制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给每个单位颁发研制单位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
 
  第十五条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第一类新生物制品允许其中两个单位生产;其他类别的新生物制品允许一个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 申报生产新生物制品的企业,在经过国家验收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内连续生产三批,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样检定合格,填报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新药证书、生产车间验收文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复印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第一类为“国药试字S××××××××”,其中S代表生物制品,其他类别的新生物制品除某些制品外均为“国药准字S××××××××”。#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更换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的疫苗、生物技术产品或氨基酸数目、顺序等结构发生改变的生物技术产品以及需试产期考核的改变给药途径的产品核发试生产文号。
 
  第十八条 国药试字新生物制品试生产期二年。试生产期满3个月前,生产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四),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生产期者,经批准可延长试生产期。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发给新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试产期满未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原批准文号取消。
 
  第十九条 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经过工艺重大改革,研究资料证明改革后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者,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后,发给新的批准文号,原工艺产品的批准文号予以取消。其他单位采用新工艺时按新药技术转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新生物制品申报原料药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核发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新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单位完成产品临床考核,其连续三批产品(批量见附件十二)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附件二、四、十、十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新药证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者发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用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制备的新体外诊断试剂,经批准,发批准文号,不发新药证书。

















 
            第六章 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
 
  第二十二条 新生物制品生产批准后,其制造检定规程为试行规程。试行期第一类为三年(含试生产期),其他类别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 试行期满三个月前,生产企业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五),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十六),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对试行规程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附件十六)进行审查,提出制造检定正式规程,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程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体外诊断试剂指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十七条 抗生素、动物脏器制品按《新药审批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物制品工艺重大改革的审查认定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第二十九条 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要求、新生物制品的技术转让、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违规处罚等与《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类同的事项均参照《新药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p##p# 













  附件二:
 
              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治疗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或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或杂交瘤株建株详细资料
  5.生产用原材料质控要求的有关资料
  6.生产工艺研究及确定的有关资料
  7.中试产品质量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生物活性测定方法试验研究资料
  8.工作参考品或对照品的制备及检定资料
  9.培养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的检查资料
  1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11.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比较资料
  1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13.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4.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制剂的处方、工艺及处方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有关文献资料等
  17.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表达质粒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18.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圆二色光谱分析等,或单抗特异性、亲和力、活性等试验资料
  19.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遗传、表达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杂交瘤细胞株分泌抗体稳定性试验资料
  20.生产用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细菌、真菌、支原体和病毒)、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
  21.与治疗作用有关的动物主要药效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2.动物一般药理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3.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4.动物急性(单剂量)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动物长期(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动物局部用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对动物药效或毒性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8.遗传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9.生殖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0.致癌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1.药物依赖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2.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3.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及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34.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35.临床药代动力学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6.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7.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38.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9.制造和检定试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40.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p#分页标题#e#
  41.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
  42.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3.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44.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45.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46.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试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7. Ⅳ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8.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9.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50.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51.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52.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核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p#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不包括基因治疗和体细胞治疗制剂。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药学:
  1)常规方法生产制品申报临床资料需报资料1~16项,采用DNA重组技术或杂交瘤技术制备制品尚需申报17~20项(I、II类制品);申报新药证书、试生产需报资料34~45项;转正式生产需报资料46~52项。13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2)血液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请参照“血液制品去除或灭活病毒方法及其验证和论证程序”。
  3)特殊申请申报资料根据不同品种而定。
  4)单抗及修饰单抗详细要求参照“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
  5)Ⅲ、Ⅳ类制品根据重大生产工艺改革情况或剂型、途径改变情况而减少申报项目。
  6)V类制品主要申报1~3和41项。
  4.药理毒理研究:
  1)许多新生物制品具有较强的种属特异性、免疫原性等生物学特性,因此,申报资料的21~33项,对某些新生物制品可能涉及到选择相关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决定簇产生药理活性)进行体内外试验。有时只能确定一种相关动物用于试验。如确无可供选择的相关动物种属,应考虑使用表达人源受体的相关转基因动物或使用同系蛋白。
  2)未经修饰的人源性血液制品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不包括复方制品);微生态制品只需做一般安全试验,其他安全性研究资料可免报。
  3)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的有关申报资料的毒理研究要求,可参考“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附件四)中有关临床前研究部分。
  4)对第28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遗传毒性研究方法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因此可免做。但如果对产品有某些担心(例如结合蛋白产品中存在有机联接物),应考虑用相关的或新建立的方法进行研究。
  5)对第29项的说明:可根据产品的情况、临床适应症和预期使用的病人群体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研究。
  6)对第30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致癌研究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然而有些如生长因子、免疫抑制剂等产品,应根据临床用药时间、病人群体和生物活性对其进行潜在致癌性的评价。如具有加强或诱导转化细胞增生和克隆扩增潜力的产品可能具有致瘤性,可用相关的恶性或正常细胞和动物模型进行研究。
  7)对第32项的说明:免疫毒性研究主要考察拟用于刺激或抑制免疫系统的某些生物技术药物,因其可能影响细胞介导的免疫或改变靶细胞表面抗原的表达(可能导致自身免疫)。
  免疫毒理学评价的一个方面还应包括评价潜在的免疫原性,许多生物技术药物对动物有免疫原性,其评价可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检测抗体以助说明。
  一般对蛋白质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试验结果不能预测人体反应,因此,对这类产品进行该试验无必要。
  8)对申报资料21~33项的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可进一步参考“药理毒理申报资料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的有关章节。
  9)第五类制品主要申报21、22、24、25、26、33项(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
  5.生产用菌、毒种毒力(或毒性)及毒力稳定性、传代限度试验研究资料
  6.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及保存条件、贮存资料
  7.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资料(细菌、真菌、支原体和病毒)
  8.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以及传代使用代次限度试验资料
  9.抗原性试验研究资料
  10.免疫原性或效力试验研究资料
  11.过敏原性研究资料
  12.生产工艺确定及质量检定方法研究资料
  13.中试产品质量及产量全面总结资料
  14.参考品或对照品制备及检定资料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培养及生产、纯化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检查资料
  17.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8.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9.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2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21.与原制品比较资料
  2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23.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
  24.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稳定性试验资料
  25.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及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26.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等
  27.残余人DNA含量、宿主蛋白残余量测定
  28.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29.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0.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p#分页标题#e#
  31.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2.制造和检定试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33.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34.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及有关说明
  35.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36.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37.试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38.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9.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试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0.Ⅳ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1.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42.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43.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44.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45.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核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p# 
  说明:
  1.不包括DNA疫苗。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临床研究申请:用常规方法制备菌苗、疫苗、类毒素申报资料1~22项,用DNA重组技术产品尚需增加申报23~27项。
  4.新生物制品证书、试生产申请需报28~38项;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39~45项。
 
 
  (三)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体外诊断用品的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及生产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资料,专利检索资料。
  4.产品的研制报告: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制造,生产工艺过程的确定,成品质控标准的建立,成品性能评价(灵敏度,特异性精密度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等试验资料。
  5.连续生产三批产品的原始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这三批产品进行检定的报告书。
  6.稳定性试验资料:至少三批产品在储存温度条件下保存至效期后两个月的试验资料,及37℃保存的试验资料。检测项目应按成品检定标准进行。
  7.临床使用考核资料:选择三家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统一的方案进行考核,提供一份总的临床考核总结报告及各单位的分报告,附临床考核原始数据。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非常见病可酌减,但要有统计学意义。
  8.制造检定规程草案:参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格式书写。
  9.使用说明书:包括中英文名称,规格,前言(原理、用途、特点),试剂盒组份、操作步骤,结果判定,注意事项,保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10.包装材料及各组份标签实物或样稿。
  1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车间验收文件复印件。
  12.转正式生产申请报告。
  13.原批准的试生产批件及试行制检规程、使用说明书。
  14.试生产期间完善生产工艺、生产、销售情况总结及临床使用情况分析总结。
  15.对试生产批件中要求进行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
  16.提供重新修改的产品制检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17.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连续试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定报告书及原始生产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自制原材料为单克隆抗体或基因工程产品,申报资料要求参照附件三、四。
  2.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十。
  3.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诊断试剂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十一。
  4.体外诊断用品证书/生产申请需报1~11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12~17项。
  5.试剂盒检定所用的参比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和/或认可。
  6.CUT OFF值的确定:正常人标本测定人数应在400人份以上,所得数据经统计学处理。
  7.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盒试验标准应包括两方面:真实性和可靠性。
  ①真实性(Validity):真实性指测量值与实际值符合的程度。(诊断试验应能提供哪些人确实有病(真阳性)和哪些人确实无病(真阴性)的指标,这是试验的真实性)。评价真实性的两个指标:灵敏度(Sensitivity)及特异度(Specificity)。
  灵敏度是试验检出有病(即阳性)的人占病人总数的比例,即真阳性率。特异度指试验检出无病(即阴性)的人占无病者总数的比例,即真阴性率。
 
         表 评价一个试验真实性的资料归纳表
 
   ━━━━━━━━━━━━━━━━━━━━━━━━━━━━━━━━ 
     试 验   有病(真阳性)  无病(真阴性)   合 计    
   ──────────────────────────────── 
     阳 性      A         B       A B     
   ──────────────────────────────── 
     阴 性      C         D       C D     
   ──────────────────────────────── 
     总 数      A C        B D      A B C D    
   ━━━━━━━━━━━━━━━━━━━━━━━━━━━━━━━━ 
 
  用下列公式表示:
  灵敏度(真阳性率)=A/(A C)×100%
  特异度(真阴性率)=D/(B D)×100%
  假阳性率=B/(B D)×100%
  假阴性率=C/(A C)×100%
  除上述指标外,还可计算下列几种指标:
  1)粗一致性(Crude agreement)=(A D)/(A B C D)×100%
  2)调整一致性(adjusted agreement)=1/4{A/(A B) A/(A C) D/(C D) D/(B D)×100%}以上两个指标均说明诊断试验阳性与阴性结果均正确的百分比,亦反映试验的真实性。
  3)约登指数(youdens index)=A/(A C) D/(B D)-1约登指数是将灵敏度与特异度之和减1,指数可从0~1。约登指数愈大,其真实性亦愈大。
  ②可靠性(reliability):可靠性是指试验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试验获得相同结果的稳定程度。如试验结果为均数,可用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表示。公式为
             CV=S/X×100%#p#分页标题#e#
  S为标准差,X为平均值
  ③预示值(Predictive value):预示值是说明试验的诊断价值。试验阳性的预示值是指试验阳性者中患病者(真阳性)的可能性;试验阴性的预示值是指试验阴性者中为非病人(真阴性)的可能性。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阳性试验的预示值=A/(A B)×100%
  阴性试验的预示值=D/(C D)×100%































































































































































































#p# 
  附件三:
 
             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
 
  1.引言
  由于分子遗传学、核酸化学及重组DNA(rDNA)技术的迅速发展,现已能够确定和获得许多天然活性蛋白的编码基因,将其插入表达载体或引入某种宿主细胞后,能有效地表达该基因产物,再经分离、纯化和检定,可得到用于预防和治疗某些人类疾病的制品,诸如现有的乙型肝炎疫苗、胰岛素、生长激素、干扰素等。
  用不同于常规方法的rDNA技术生产的制品,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亦不同于常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经验不多,而且这一领域中的知识和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但是,为了有利于这类制品在我国的研究和发展,并为这类制品的审评提供依据,有必要制定一个原则性指导文件,以保证在人群中试验或应用时安全有效。
  本“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有许多专门技术问题会出现,对于这类问题或某一特定制品,则应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决定。本《要点》亦将随科学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而逐步完善。
 
  2.总则
  2.1本《要点》适用于rDNA技术生产并在人体内应用的制品。
  2.2凡属与一般生物制品有关的质量控制,均按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有关生产设施的要求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9年版执行。
 
  3.质量控制要求
 
  3.1原材料的控制
  3.1.1表达载体和宿主细胞
  应提供有关表达载体详细资料,包括基因的来源、克隆和鉴定,表达载体的构建、结构和遗传特性。应说明载体组成各部分的来源和功能,如复制子和启动子来源,或抗生素抗性标志物。提供至少包括构建中所用位点的酶切图谱。应提供宿主细胞的资料,包括细胞株(系)名称、来源、传代历史、检定结果及基本生物学特性等。
  应详细说明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及载体在宿主细胞内的状态,是否整合到染色体内,拷贝数。应提供宿主和载体结合后的遗传稳定性资料。
  3.1.2克隆基因的序列
  应提供插入基因和表达载体两侧端控制区的核苷酸序列。所有与表达有关的序列均应详细叙述。
  3.1.3表达应详细叙述在生产过程中,启动和控制克隆基因在宿主细胞中的表达所采用的方法及表达水平。

#p# 
  3.2生产的控制
  3.2.1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
  rDNA制品的生产应采用种子批(SEED LOT)系统。从已建立的主细胞库中,再进一步建立生产细胞库(WCB)。
  含表达载体的宿主细胞应经过克隆而建立主细胞库。在此过程中,在同一实验室工作区内,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菌种);一个工作人员亦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或菌种。
  应详细记述种子材料的来源、方式、保存及预计使用寿命。应提供在保存和复苏条件下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的稳定性证据。采用新的种子批时,应重新作全面检定。
  高等真核细胞用于生产时,细胞的鉴别标志,如特异性同功酶或免疫学或遗传学特征,对鉴别所建立的种子是有用的。有关所用传代细胞的致肿瘤性应有详细报告(参照:WHO生物制品规程No.37)。如采用微生物培养物为种子,则应叙述其特异表型特征。
  一般情况下,在原始种子阶段应确证克隆基因的DNA序列。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传代细胞基因组中插入多拷贝基因。在此阶段不适合对克隆基因作DNA序列分析。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总细胞DNA的杂交印染分析,或作mRNA的序列分析。对最终产品的特征鉴定应特别注意。
  种子批不应含有可能致癌因子(在使用情况下),不应含有感染性外源因子,如细菌、支原体、真菌及病毒。
  但是有些细胞株含有某些内源病毒,例如逆转录病毒,且不易除去。但当已确知在原始细胞库或载体部分中污染此类特定内源因子时,则应能证明在生产的纯化过程可使之灭活或清除。
  3.2.2有限代次生产
  用于培养和诱导基因产物的材料和方法应有详细资料。对培养过程及收获时,应有灵敏的检测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
  应提供培养生长浓度和产量恒定性方面的数据,并应确立废弃一批培养物的指标。根据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稳定性资料,确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最高细胞倍增数或传代代次,并应提供最适培养条件的详细资料。
  在生产周期结束时,应监测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特性,例如质粒拷贝数、宿主细胞中表达载体存留程度、含插入基因的载体的酶切图谱。一般情况下,用来自一个原始细胞库的全量培养物,必要时应做一次基因表达产物的核苷酸序列分析。
  3.2.3连续培养生产
  基本要求同3.2.2。
  应提供经长期培养后所表达基因的分子完整性资料,以及宿主细胞的表型和基因型特征。每批培养的产量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可以进行后处理及应废弃的培养物,应确定指标。从培养开始至收获,应有灵敏的检查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表达产物的恒定性资料,应规定连续培养的时间。如属长时间连续培养,应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产物特性的资料,在不同间隔时间作全面检定。
  3.2.4纯化
  对于收获、分离和纯化的方法应详细记述,应特别注意污染病毒、核酸以及有害抗原性
物质的去除。
  如采用亲和层析技术,例如用单克隆抗体,应有检测可能污染此类外源性物质的方法,不应含有可测出的异种免疫球蛋白。
  对整个纯化工艺应进行全面研究,包括能够去除宿主细胞蛋白、核酸、糖、病毒或其它杂质以及在纯化过程中加入的有害的化学物质等。
  关于纯度的要求可视制品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例如,仅使用一次或需反复多次使用;用于健康人群或用于重症患者;对纯度可有不同程度要求。
 
  3.3最终产品的控制
  应建立有关产品的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检测的必要性和纯度要求取决于多种因素:产品性质和用途、生产和纯化工艺及生产工艺的经验。一般说来下列试验对控制产品质量是可以采用的。#p#分页标题#e#
  3.3.1物理化学鉴定
  3.3.1.1氨基酸成份分析
  完整的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包括甲硫氨酸、半胱氨酸及色氨酸的准确值。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为三次分别水解样品测定后的平均值。
  3.3.1.2部分氨基酸序列分析
  部分氨基末端序列分析(N端15个氨基酸)可作为rDNA蛋白质和肽的重要鉴别指标。
  3.3.1.3肽图分析
  肽图分析可作为与天然产品或参考品作精密比较的手段。与氨基酸成分和序列分析结果合并,可作为蛋白质的精确鉴别。对含二硫键的制品,肽图可确证制品中二硫键的排列。
  3.3.1.4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及等电聚焦
  PAGE及等电聚焦有助于证实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和分子量,亦可作为鉴别试验。
  PAGE应包括在还原和非还原条件下试验,且应有适宜的分子量标记物作参比。凝胶带应用灵敏的方法染色,例如银染法,可测定微量蛋白质,亦有助于检出非蛋白质物质,例如核酸、糖及脂类。对分子量小于8000的肽类,PAGE测得的分子量可能不准确。
  3.3.1.5高效液相色谱(HPLC)
  测定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HPLC是一种有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还可用来评定其
分子构型和用作鉴别试验。
  3.3.1.6残余细胞DNA测定
  必须用敏感的方法测定来源于宿主细胞的残余DNA含量,这对于用哺乳动物传代细胞(转化的细胞系)生产的制品尤为重要。一般认为残余DNA含量小于100pg/剂是安全的,但应视制品的用途、用法和使用对象而决定可接受的限度。
  3.3.1.7其它外源性物质
  例如,用单克隆抗体(鼠源)亲和层析纯化的制品,应测定可能存在的鼠IgG,细胞培养生产的制品,应测定残余小牛血清含量(以p.p.m表示);在培养及纯化过程中所添加的可能有害物质,亦应有相应的测定数据。
 
#p#

  3.3.2生物学测定
  3.3.2.1鉴别试验
  在可能情况下,应用参考品将rDNA制品与天然产品通过生物学比较试验,确定其与天然产品是一致的。
  3.3.2.2效价测定
  采用国际或国家参考品,或经过国家检定机构认可的参考品,以体内或体外法测定制品的生物学活性,并标明其活性单位。
  3.3.2.3特异比活性测定
  在测定生物学活性的基础上,对有些制品还应测定其特异比活性,以活性单位/重量表示之。
  3.3.2.4热原质试验
  应采用注射家兔法或鲎试验法(LAL)作热原质检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控制标准可参照天然制品的要求。
  3.3.2.5病毒污染检查
  应采用适当的培养基质和培养条件,检查可能污染的病毒,应证实最终制品不含外源病毒。
  3.3.2.6无菌试验
  参照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无菌试验,应证实最终制品无细菌污染。
  3.3.2.7抗原性物质检查
  在有必要时,如制品属大剂量反复使用者,应测定最终制品中可能存在的抗原性物质,如宿主细胞、亚细胞组分及培养基成份等。患者反复接受大剂量的这类制品时,应密切监测由这些抗原可能产生的抗体或变态反应。
  3.3.2.8毒性试验
  可参照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4.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新制品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的不良反应。但是,用于一般化学药物的传统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rDNA产品不一定适用,用传统毒性试验来评价rDNA产品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蛋白质,如干扰素,具有高度种属特异性,这种人的蛋白质对人的药理学活性远超于对动物的活性,而且人的蛋白质氨基酸序列,常常与来自其它种系的蛋白质不同,例如糖基就不一样。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答,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变,并可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然无关。
  综上述理由,对rDNA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要求,难以一概而论,应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置方法。除了一般生物制品的毒性试验要求之外,其它如长期毒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药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以及致畸和致突变等试验,应根据制品性质,与国家检定机构及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所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以及判定标准。
  5.临床试验
  用rDNA技术所生产的制品必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p#
  附件四:
 
            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
 
  本品系用杂交瘤技术将抗原免疫动物后,取脾或外周血淋巴细胞或经体外免疫获得的免疫淋巴细胞与相应的骨髓瘤细胞融合建立稳定分泌特异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通过体内法或体外培养法制备单克隆抗体,经提取纯化获得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制剂。用于有关疾病的诊断或治疗。
 
  1杂交瘤细胞
 
  1.1亲本细胞
  1.1.1骨髓瘤细胞
  SP2/0或其他适宜的骨髓瘤细胞系。应为不合成或不分泌免疫球蛋白链型,具有符合骨髓瘤细胞的染色体条数,并有明确的来源历史及符合要求的保存条件。
  1.1.2免疫亲代细胞
  经抗原免疫的鼠脾B淋巴细胞或外周血B淋巴细胞。
  应有明确的免疫原来源、性质及动物种系,免疫原详细的制备过程。
  适宜的免疫方法及免疫淋巴细胞制备的方法。
 
  1.2细胞融合
  末次免疫后第3天取脾制成细胞悬液,与骨髓瘤细胞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在融合剂作用下或在电融合仪中按常规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细胞融合。
  1.3克隆化
  用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筛选出分泌目的抗体的杂交瘤经有限稀释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对其进行克隆化,直至获得具有稳定分泌单克隆抗体能力的杂交瘤细胞系。
 
  1.4杂交瘤细胞检定
  1.4.1抗体分泌稳定性
  经克隆化及连续传代后检查。连续克隆化后至检测单克隆抗体阳性率达100%,并在体外传代3个月以上细胞株能保持稳定的分泌抗体。
  1.4.2细胞核学特征
  检查细胞分裂中期染色体。应符合杂交瘤细胞的核型。
 
  1.4.3鼠源病毒检查
  按附录1要求检测鼠源病毒。
  1.4.3.1细胞接种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人2BS细胞、Vero细胞,接种量为107。样品接种细胞后,传两代,制片,用IFA法检测病毒抗原。
  1.4.3.2动物接种法
  样品接种出生24小时以内乳小鼠两窝(至少10只),15~20g成年小鼠10只,300~350g的豚鼠5只。每只动物腹腔接种107活细胞。观察4周,存活率应在80%以上;另外接种对淋巴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敏感的成年小鼠10只,脑内接种106活细胞,观察4周,存活率应在80%以上。用ELISA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血清中病毒抗体。#p#分页标题#e#
  1.4.3.3鸡胚接种法
  样品接种SPF鸡胚尿囊腔和卵黄囊。每种途径至少10只,每只接种106活细胞,孵育5天,用豚鼠和鸡红血球做HA法检测病毒血凝素,同组鸡胚中至少80%保持健康并存活,试验有效。单抗制品不应有鼠源病毒污染。
  对产生单克隆抗体的鼠类细胞系,一般认为具有产生传染性鼠类反转录病毒的能力,可以不做反转录病毒检测,但应有资料证明制造工艺中能去除或灭活反转录病毒。
 
  1.4.4支原体检查
  1.4.4.1培养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支原体培养基,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应设阴、阳性对照。
  1.4.4.2 DNA荧光染色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与指示细胞共同培养,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
  1.4.5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单克隆抗体的检定
  2.1免疫球蛋白类及亚类
  用免疫双扩散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2.2亲和力
  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单抗的亲和常数或相对亲和力。
  2.3特异性
  测定单抗对靶抗原的特异性;分析单抗识别的抗原决定簇。
  2.4交叉反应
  按附录2要求。
  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单抗与人体组织交叉反应,用冰冻及石蜡包埋的成年人及胎儿各脏器组织测定。来源于肿瘤相关抗原的单抗应进行与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试验。
  2.5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方法测定。
 
  3其他原材料
  3.1细胞培养用小牛血清
  支原体检测应为阴性。经小量试验适于杂交瘤细胞生长。
  3.2培养液
  应有培养液来源,质量指标。
  3.3化学试剂
  规格应达到分析纯以上。
 
  4细胞库的建立和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为了保证长期、稳定的生产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单抗,首先要建立高标准的细胞库。同时单抗生产场所必须符合GMP要求,洁净无污染,生产人员无传染病,不得从事其他可导致传染原污染单抗制剂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内。在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其他无关单抗。
  4.1细胞库
  建立原始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几种细胞株用于同一目的生产时,应分别建立细胞库及种子批。
  4.1.1原始细胞库
  为杂交瘤细胞建立时较原始的细胞管,即融合细胞管、一次克隆及多次克隆的细胞管。
 
  4.1.2种子细胞库
  由原始细胞库中建株细胞扩大培养冻存的细胞种子。每一批细胞管数不应少于20支,贴上标签放入液氮中保存。种子批应进行外源因子检查,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及病毒污染的检查。
  4.1.3生产细胞库
  经检定合格后的杂交瘤细胞按生产条件大量培养、冻存的细胞管为生产细胞库。每一生产细胞批细胞管数不少于10支,每次生产腹水时取生产细胞管一支复苏、扩增及生产,不再回冻。细胞库应详细纪录存放细胞管位置、代数、管数、冻存、复苏的情况,并有专人负责。同时要进行各种外源因子检测,保证没有污染。
 
  4.2单克隆抗体制备
  4.2.1小鼠腹水法
 
  4.2.1.1小鼠
  制备腹水必需使用SPF级小鼠,生产用鼠必需经过检查,应无鼠源病毒污染,并有合格证明。在腹水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动物不健康、咬伤、感染者均应废弃。
  4.2.1.2动物实验设施
  动物实验设施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的合格证。
  4.2.1.3细胞扩大培养
  取生产批细胞管一支复苏,加营养液进行扩大培养,一支生产细胞只用一次,不再冻存。
  4.2.1.4细胞接种
  制备腹水均须在无菌条件下完成。注射杂交瘤细胞之前,每只小鼠腹腔注射液体石蜡或降植烷0.5ml。一般在1周后每只小鼠注射杂交瘤细胞1~3×106。
  4.2.1.5腹水的采集
  注射细胞后一般7~10天,或在小鼠濒死前一次性采集腹水,亦可多次收集。离心分离出上清即为粗提抗体,注明批号、采集日期,置-20℃保存。
 
  4.2.2细胞培养法
  可以采用发酵罐培养,亦可用细胞培养瓶培养收采上清液制备单克隆抗体。
 
  4.2.2.1种子细胞
  来源于生产细胞库。
  4.2.2.2培养基
  用无牛血清或低牛血清培养基,不能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4.2.2.3抗体收集
  可一次性收集,也可采用连续收集法。每一支安瓿种子细胞扩大培养后收集的上清为一个批号
 
  4.3粗制抗体检测
  无论是小鼠腹水法还是细胞培养法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都需要进行如下检定。
  4.3.1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2支原体检查
  按1.4.4项进行。
  4.3.3鼠源病毒检查
  按1.4.3项进行。
  4.3.4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合格的用于抗体纯化。
 
  4.4抗体纯化
  可采用盐析法、分子筛层析、离子交换等适宜的方法。
  4.4.1尽可能选用一些不引起免疫球蛋白聚合、变性等的纯化方法及条件。
  4.4.2应验证所用的纯化方法能去除可能存在的非目标产物污染,如不需要的免疫球蛋白分子、宿主DNA、病毒及用于生产腹水抗体的刺激物(如降植烷、液体石蜡)。
  4.4.3连续生产(至少3批)的各批产品必须符合质检要求,批间具有良好的重复性。
#p# 






















































































































  附件十六:
 
           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申报转正的具体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转正,须填写“新生物制品试行制造检定规程转正申请表”并附以下各项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
  1 申请转正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规程对比表)和该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对新生物制品批件中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 有关审批资料(包括新生物制品批件、试行规程及有关审查意见、经审评通过的新生物制品全套资料等);
  4 生产总批次及部门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5 试行规程期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最后确定;
  6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该产品的抽样检定结果报告。









  二、新生物制品正式规程的确定应依据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规范的原则进行并做到质量可控。同一品种如有不同申报单位,存在不同的试行规程,按高标准进行统一。在规程统一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实验复核,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有关单位商定后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执行。对规程试行期先后不同的品种以最先申报的规程开始办理转正,对试行期未满的标准,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办理转正手续,以便同一品种按统一的规程执行。#p#分页标题#e#

  三、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收到药品生产企业的规程转正申请后,如初审认为不需再组织技术复核或补报资料或统一规程,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再进行技术复核的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视复核结果确定,一般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我国现行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新生物制品批准生产后,检定所需标准品、对照品即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研究、制备、标化、统一分发。

  六、规程转正审评和技术复核检验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