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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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4 来源:福建卫生厅网站 作者:医疗保险 浏览:

  闽卫农社〔2013〕5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病种范围

  在我省已经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8类重大疾病保障的基础上,将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1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9类病种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使农村居民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扩大到17类病种。今后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病种保障范围。

  二、定点救治医院

  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原则上应选择具备救治条件、能够开展即时结算业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具体医院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

  三、费用标准与结算

  1.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用包括单病种定额标准和单病种限额标准2种。单病种定额标准是指患者从确诊收治住院的门诊检查、住院后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治疗到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择日住院前门诊的诊疗费、检查费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医用耗材等。单病种限额标准是指在单病种最高限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诊疗费用进行结算的一种付费方式。

  2.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费用结算实行即时结报。个人实际补偿额累计超过年度封顶线后,除重大疾病外,患者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设区市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给予补偿。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定额(限额)标准与费用结算标准附后。

  重大疾病确认程序、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按照《福建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闽卫农社〔2012〕8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1. 各设区市、平潭县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新增9类重大疾病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合理选择定点救治医院,测算确定当地的定额(限额)费用标准。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2. 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应与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衔接,每月10日前定点医院与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月结算,每月15日前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民政救助资金垫付的资金结算表,民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及时将医疗救助款拨付给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实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3. 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做好两项制度之间有效衔接工作,发挥大病保险的统筹作用,做到应保尽保。

  4. 各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加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完善重大疾病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5. 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要认真落实新农合大病保障患者定点救治、定额结算的工作要求,严格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开展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及时完成医院医疗信息系统相关改造工作,将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障定额(限额)标准支付范围。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等10部门《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提倡一站式服务、人性化服务,推进即时结算,方便群众就医。

  附件: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省级定点救

  治医院、定额(限额)标准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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