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待遇合理,但目前尚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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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作者: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浏览:

  与此前地方生育保险政策多规定,只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分娩(流产)才能享受生育津贴不同,《社会保险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定。其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待遇合理,但目前尚不可行。

  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时候,除了要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要遵守各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不仅违背了计划生育的国策,也违反了各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不应支持这种违反国策的行为。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将间接地鼓励多生。《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目前各地关于生育保险的配套规定还没有完全出台,但是从一些地区已成文并施行的地方性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和趋势。如2011年9月28日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这些地方性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津贴问题也是持非常保守的态度的。

(责任编辑:姜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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