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观点】筹资水平可以有差别 筹资办法不应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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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福建省人社厅副厅长赖诗卿在本刊撰文指出,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应该统一筹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十几年来,其筹资机制的建设有成功的经验,但也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够合理稳定的因素。笔者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三项基本医保制度的筹资办法不统一。职工医保采取的是与职工工资挂钩的按比例征缴方式。这一机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费率透明,单位和个人今年缴多少、明年甚至今后几年缴多少,心中有数,预期明确。在福建,有一种“三实”的评价:职工称有了这种筹资办法安全感增强,心里塌实;单位称这种筹资办法责任明确,便于落实;经办机构通过总结十几年来的运行经验,称其筹资的稳定性强,非常务实。二是稳定中彰显灵活。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数额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可以将收入增长转化为筹资,具有适应收入波动的灵活性。对此,职工和学界、业界公认这一筹资办法比较合理稳定。相比之下,城居医保和新农合采取的定额筹资办法则缺乏上述优点。参保民众不知道今年财政补助之后,明年还补不补,补多少,是否年年都补,能否长期坚持下去,普遍缺乏明确的预期,也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不像职工那样心里塌实。有些居民甚至把职工医保称为“终身制”,而把城乡居民医保称为“年保制”。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已经感受到制度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最好也能实行按比例筹资办法,如政府按照财政每年增长幅度、个人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筹资。

  福建省职工医保目前的分担比例为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缴纳7%-8%,总体上是合理稳定的。而城镇居民和农民采用的是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政策,筹资标准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两档,政府补助标准2010年统一提高为不低于120元,今年将提高到200元。2010年度,福建各设区市个人缴费占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成年人在0.18%—0.98%之间,未成年人在0.17%—0.25%之间,均低于全国入户调查数据显示的平均水平1.23%。可以相应增加个人对医疗保险的筹资额度,既能够相应提高待遇水平,也有利于强化参保意识。

  笔者认为,基本方针是统领三项基本医保制度的总方针,应该在基本方针的指导下,逐步形成统一的筹资办法。筹资水平可以有差别,筹资办法不应该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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