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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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王东进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建立在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分担保障责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所以,科学合理的筹资方式和机制(亦包括保障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则是构成制度框架,并支撑其稳健运行、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基础性机制,也可以说是医保制度最基本的制度规则之一。纵观国际社保领域,凡是选择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首先考量的也是这个问题,否则就不成其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观照我国居民医保制度的现实状况,恰恰是在这个常识、常规问题上考量不够、研究不深,没有作出一个符合制度规则的、定性与定量都比较明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居民个人只缴少量的(如一年30、50元)钱,有些地方还存在“先缴后退”或由“集体经济”代缴的现象。如果说初始阶段在财政补助较少(每人每年20、40元)的情况下,还可以称作“责任共担”的保险制度的话,那么随着财政补助连年大幅度提高(2014年已达到人均320元/年),个人缴费的占比就越来越小(大体占15%左右),居民医保的社会保险性质就越来越弱化,而泛福利化倾向则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突出。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居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共济意识、费用意识不强,而福利意识、依赖意识增强;财政补助的增多,平均主义式的补助方式,既使财政支出的压力不断增大,又形成一种“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使制度的不公平性有增无减;筹资与保障水平不匹配造成对职工医保制度的严重冲击(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是居民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保障水平(通常说的报销比例)仅高出居民五个百分点左右,特别是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后,两项制度待遇差距进一步缩小),使得一些本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群弃“职”从“居”,既加大了财政的负担,又增加了医保治理的成本和难度;泛福利化的倾向还导致部分人群医保需求的过度释放(有人形容为“井喷”式。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就诊人次、医保基金支出、医疗费用,比2010年分别增长2.4倍、2.6倍、2.1倍。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0.1%、53.8%、45.2%),使医保基金的支出风险不断加大,不少地方已出现了收不抵支的局面,使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挑战,等等。

按照制度规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包括保障水平、责任分担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应摆到完善全民医保制度更加突出的位置。本着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合理分担、确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总体设计思路上宜把握四点:一是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联动机制和居民缴费水平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二是建立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合理分担的预算管理机制(据调查测算一般以1:3的比例较为适宜);三是建立分档式的财政补助机制(可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确定政府补助档次,收入低的多补,收入高的少补,对困难家庭,也就是“低保户”,确无缴费能力者,实行全额补助等);四是建立责任与权利相对应的保障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做到适度保障和合理分担,并使之与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保持一个合理的梯度关系。(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3期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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