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医保制度需提防这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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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朱刚令 浏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有两个关键词:“统一”“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本应是已经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未达预期要求,现在还需要强化统一。笔者认为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需注重“四防”。

  一防

  “揣着明白装糊涂”:

  组织是行动的保障,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是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对此,国发〔2016〕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求,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地区、部门知道管理体制在统一制度过程中的重要性,但故意“另辟蹊径”“另起炉灶”,无视超过7成的省市、80%以上地市、11亿人口、80%参保人群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的现实,要么观望,继续保持分离分设现状;要么只整合制度,分设经办机构,分列基金;要么“另起炉灶”,将医保的监管服务脱离整个社保大平台,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要求相背离。管理体制分设,带来的最终结果是在公立医院行政垄断不仅未有缓解反而趋于加重的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制衡医疗服务供方的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防

  “人造福利陷阱”:

  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政策要求,防止不考虑基金承受能力,违反社保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要求,临时提高医保待遇,盲目提高报销比例,增加门诊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病种,甚至借助改革平台设在相关部门,不切实际提出居民医保待遇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造成谁接手谁倒霉,一旦基金出险,动辄冠以“管理不专业”的帽子。

  三防

  “以贫济富”: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与制度整合本无关联,只是制度完善的需要,国发〔2016〕3号文件也用的是“原则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等提法。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分级管理,不能为了统筹而统筹,必须市级统筹或省级统筹;不能把统筹变成矛盾上交,权责不清晰,不重视调动县级政府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强调统筹,均衡待遇,变成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地区支援丰盈地区,造成“以贫济富”。

  四防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统一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和国务院文件刚性规定,非部门间职责交换和利益调整。尽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间存在筹资、就医管理、基金监管模式上的差异,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但不能因为整合就放弃了居民医保制度的社保属性,放弃公平、权责一致等社保理念。防止因为整合失去社保属性和多年管理积累起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对此,要从以下几点着力: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更有深度。全面理解国发〔2016〕3号文件和十九大报告精神,除了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外,还包括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创新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效能,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不能单就以整合基本政策代替整个制度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紧紧抓住管理体制这个牛鼻子。理顺管理体制不仅是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管理能力,更是强化服务的客观要求。

  二要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更有温度。完善制度要顺应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买得起、帮大忙”的向往,要遵循居民医保的客观实际和自身规律;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的筹资标准要结合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人员经济承受压力,保持个人缴费筹资政策的稳定性,逐步建立缴费标准合理增长的有效机制。适时完善医保待遇政策,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坚持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要求,提高自身定力,防止某些部门打着提高参保人员待遇的口号,借着改革平台不停地给人社部门“点菜”,不顾基金承受能力要求提高报销比例然后就乱了方寸,要牢固树立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最大的医保待遇的理念。

  此外,还要加强医保支付制度、监管方式等改革创新,在发展中完善制度更有力度;提高经办能力,强化自身建设更有厚度。总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原标题:完善制度统一需注重“四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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