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医保9月实行系列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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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作者:乔永平 浏览:

  近日,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联合出台政策,从提高医保筹资水平、住院待遇水平、推进门诊统筹、建立门诊大病等四个方面,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石嘴山、固原市以及即将启动城乡居民医保的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与自治区的新规接轨,统一执行新政策。

  筹资标准方面,一是提升政府补(资)助标准。要求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应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补助到位。二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2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在现行一、二、三档30元、160元和28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10元和20元,即:40元、170元和300元。2013年一档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

  医保待遇方面,根据筹资水平的调整,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各档次提高5%,二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10%,一级医疗机构各档次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到5万元、二档提高到10万元、三档提高到14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各档次均提高50元。同时,各统筹市可根据当地住院率、次均费用、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浮动5%-10%,住院起付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推进门诊统筹。2011年底前全区各市县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达到100%。

  完善门诊大病制度。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40%、50%、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治疗等门诊大病在上述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10%。

(编辑: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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