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国外和我国的公共事业民营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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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作者:傅鸿翔 浏览: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傅鸿翔在本刊第八期发表题为《医疗需求层次和医疗保险民营研究》论文

  以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标志,我国医疗保障开始由国家和企业逐步向社会保障转型。与此同时,商业健康保险开始起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的角色和作用渐渐受到重视。2009年,中央新医改文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这一精神体现了医疗保险领域的公共服务民营思想。与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国家兴起的、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造公共部门为主要特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相契合,对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社会医疗保险,在制度设置和管理机制上提出了重大课题。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德国,经历了1929年的经济危机后,国家以积极的态度介入市民社会,为公民提供货币和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观念深入人心。国家通过收益性活动来进行旨在积极提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公共行政活动成为强化行政权的重要方式。社会保障是这一行政方式的重要内容,国家为其成员维护基本生活水平所采取的各种经济安全措施,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最初都由政府提供。

  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规模膨胀导致了财政危机、管治危机和信任危机。因此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西方国家相继开展了以民营化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效率为目的的新管理运动。根据统计结果, OECD国家公共服务民营化主要发生在公用事业和电信领域。这两者合起来占公共服务民营化总量的81.16% (分别占35.44%和45.72%)。经过30多年的发展演化,公共服务民营化这一范畴逐步勾勒出三个层次:狭义的民营化,指所有权的私营化;广义的民营化,指民营化不限于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扩展到市场加入的自由化,由此引入竞争、解除管制等概念;最广义的民营化,是指将包括医疗、卫生或者教育等原本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开放给民间。观察民营化概念的演进可见,民营化绝非简单的“私有化”,从政府与市场在供给公共服务的角色分配方面出发,民营化运动的实质是“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地依靠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在产出(服务)的生产和财产的拥有方面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目的是为了克服国家行政的官僚化与无效率。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民营化的进程经历了由禁止到放开的转变。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下的民营资本萎缩。在城市,职工生、老、病、死以各自单位为依托,在农村则以集体组织为依托。改革开放后,各种利益诉求多元化,“全能政府”逐步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有限政府的理念取代,表现在养老保障、教育等领域,开始出现了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家庭和私人慈善机构进行的自助服务或自愿服务、代用券等形式。在医疗保险领域,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中的补充作用已经得到肯定,部分地区也探索了商业保险经办大额医疗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因此,医疗保险面临的已经不是要不要民营化的问题,而是如何民营化的问题。

(编辑: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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