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激励和规范定点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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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作者:钱程 浏览:

  南京市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分级管理

  南京市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分级管理

  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激励和规范定点服务行为

  (一)建立培训机制

  为保证诚信创建工作有序进行,市医保中心定期召集各定点单位召开诚信创建动员大会,布置诚信创建有关工作,并多次对定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内容涉及诚信创建、结算办法、“两定”管理、三个目录和稽核办法等多个方面,指导、协助定点单位开展诚信创建工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

  除按考核指标进行评分以外,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聘任包括人大代表、参保单位经办人、区医保经办人和参保人员在内的100名诚信监督员,参与定点单位诚信考核,并将参保人员对定点单位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为激励守信和自律,对创建成功的诚信定点单位,在费用结算、项目申报、费用审核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1、实行费用预拨制。对于月结算款,AAA级、AA级、A级诚信定点医疗机构月结算款预拨比例分别为90%、80%、60%,诚信定点零售药店的预拨比例为80%,预留款也按上述比例按季予以预拨。

  2、实行结算费用周转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定点医疗机构,经申请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后,市医保中心向其支付年度结算费用周转金。周转金的支付金额原则上根据该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基金结算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AAA级为95%、AA级为85%、A级为75%、其他为60%。

  3、实行优先结算制。对于诚信定点医疗机构,简化审核结算程序,费用予以优先结算,稽查方面以医院自查、自审为主,专项检查、抽查为辅,重点发挥医院内部的自我管理作用。

  4、实行优先办理制。对诚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新增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服务设施优先审核准入,并且放宽诚信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范围。

  (四)建立退出机制

  对违反创建诚信标准的定点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扣罚诚信积分、重新核定诚信等级、取消诚信定点单位资格等处罚,并予以公告。被取消诚信资格的定点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评定,凡被取消或调整诚信等级的定点单位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一并取消或调整。截至目前,有2家违反医疗保险诚信标准的医疗机构被降低诚信等级,4家医疗机构被取消诚信单位称号。

(编 辑:海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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