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与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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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实行的是缴费制。一般来说,税和费的征收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税”的主要特征有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费”同样具有前两个特征,但在“无偿性”上具有较大的区别。税收是无偿的,政府可以任意进行转移支付,国家可统筹安排。

  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实行的是缴费制。一般来说,税和费的征收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税”的主要特征有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费”同样具有前两个特征,但在“无偿性”上具有较大的区别。税收是无偿的,政府可以任意进行转移支付,国家可统筹安排。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原纳税人;而费的情况则不同:其缴费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的关系,在缴费者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有偿交换”关系,具有一定的返还性质。强烈的补偿性是税费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区别何在?
  首先,缴税制所强调的首先是纳税这个事实,而较少强调量的概念。比如,一个几十万元的纳税人与几百元的纳税人之间的社会权利是相等的,换言之,在社保税制度下,参保人缴税所换取的是一个福利待遇的权利,这个权利与待遇水平之间没有等量的对称性;而在缴费制度下,参保人的既定福利待遇预期是透明的,因为它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和强烈的“对等返还”性质。
  其次,在社保税制度下,参保人的退休待遇基本是与其最后的工资水平挂钩的,退休之后的退休金水平与以往的纳税总量之间关系不大;而在社保费制度下,参保人的退休待遇水平主要是与其职业生涯中的缴费总量联系在一起的,强调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
  再次,社保税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社保费却带有强烈的私有性,甚至对社保费来说,我们可以将之看做是某种延迟收入的性质,是储蓄的性质,尤其上是在引入个人账户的制度下,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它在账户持有人去世时具有继承性。
  另外,开征社保税存在着一个“税赋归宿”问题,即社保税制度下必定存在着征税前后某些群体福利的变化,有些人可能福利水平降低了,有些人可能高了。社保税的归宿研究认为,在不同人群之间、不同代际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税赋归宿问题;而费则不同,费完全是个人终生消费的一种烫平,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归宿问题。

  一字之差,相去千里
  加强缴费与待遇联系的原则是中国社保改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一个人均GDP不到2000美元的发展中大国,如果进行费改税,就等于完全撇开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责任共担的制度设计理念,就等于将社保责任完全推到了国家的身上,国家将承担其社保的无限责任。一字之差,改变的却是社保制度的根本属性和激励机制。
  我国社保制度刚刚起步,还处于初创阶段,仅就覆盖率来说,甚至还不如绝大部分拉美和非洲国家,是世界上最年轻的社保制度。对于如此一个年轻的制度,如此之狭窄的覆盖面,关键是激励问题,让全体国民都自愿地而不是被迫地加入到这个制度当中来,让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经济高速发展的实惠,惠及全体国民,让他们对当前消费没有后顾之忧,刺激经济增长,改善增长结构,使增长具有可持续性,使社保制度具有可持续性。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有增加制度吸引力,提高制度收入能力,扩大制度覆盖面。鉴于此,当前社保制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强化其供款的私有性,弱化其公有性;扩大个人产权范围,缩小社会统筹比例;加强当前供款与未来收益之间的联系,而不是相反。
  我们还记得,2005年轰动一时的事件是12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不远万里参加了《2005诺贝尔奖获得者北京论坛》,其中有两位谈到了社保制度,他们的观点惊人的一致:普雷斯科特“时间一致性”的理论给出的判断是,只有引入个人账户,才能从根本上刺激社保制度的总体收入,这是挽救社保制度的一条生路;福格尔认为,只有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过渡才是社保制度解决老龄化的唯一办法。换言之,要实现这两位经济学大师的设想,其唯一的桥梁就是将税改成费。
  2005年还有一件大事: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统一下调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个规定立即掀起轩然大波,舆论哗然,以前任何养老政策的出台均没有像这次这样产生如此震动,抨击的语言非常激烈:认为缩小账户比例、原单位补贴的3%进入社会统筹的做法意味着“拿走”了个人的钱,去补贴社会;认为“以后养老,单位一点儿都不管了,要完全靠自己,这是国家在推卸养老责任”。
  虽然该规定的本意是扩大统筹比例及其国家的责任,缩小账户比例和减少个人责任,但是,在当前社会文化下,这个不大不小的事件足以让我们反证:强化社保供款的私有性、保护个人账户的财产权、强调供款与收益的关联性,即坚持社保供款的“费”的属性,是我国社保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人民才认为能得到实惠,才拥护这个制度,才能变“逼我参保为我要参保”,反过来,才能激发供款的积极性,才能扩大社保覆盖面,才能从根本上增加社保制度的总体收入。任何忽视私有性而单纯强调公有性的不切实际的一大二公的想法,任何扩大统筹比例的大锅饭式的“税收化”改革取向,任何仅仅片面强调国家责任而忽视社会作用和个人参与的改革,最终都将事倍功半:一方面,费改税等于是变相宣布国家承担兜底的无限责任;而另一方面,供款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的挫伤,参保人会有强烈的不满。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和税赋归宿研究告诉人们:在当前发展阶段,我们社保制度最缺的是制度的内在激励机制,而不是制度内部(指1.8亿人覆盖范围)的杀富济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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