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分享到

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2007]160号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
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2007]160号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云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你厅反映的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NPK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已经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擅自开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