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工作简报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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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社区卫生工作简报
第4期(总第4期)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

2007年9月20—21日,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武汉召开
社区卫生工作简报第4期(总第4期)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 2007年9月20—21日,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武汉召开基线调查培训会,正式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本次调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搜集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数据及信息,为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收集系统积累经验。调查的结果不仅是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本底信息,而且是评价试点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数据。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重点联系城市各区基本情况调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社区卫生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和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调查。基线调查工作由各重点联系城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各区卫生局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负责本次调查的技术工作。基线调查数据收集报送工作计划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规范社区诊疗行为,2007年9月6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卫医发〔2007〕251号,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化学药共266种药品,其中医保品种247种,占92.9%;中成药共243种药品,其中儿科用药11种,其他232种,医保品种204种,占87.9%。《目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本地区疾病谱和用药习惯以及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对《目录》的药物品种进行调整并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参考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布的用药目录编制本单位处方集。西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般只准选一个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剂品种,并且以国产或仿制药品为主。中成药主要是口服剂型,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只准选择一家企业生产的一个口服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或口服液)品种。儿科用药可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剂型和剂量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药品,应首选口服制剂进行治疗、尽量减少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社区用药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卫生部妇社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政策研讨班 2007年8月—9月,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分别在成都、武汉、杭州市举办了3期社区卫生服务政策研讨班,由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社区卫生主管领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卫生厅局分管厅局长,社区卫生主管处(科)负责人及有关城市政府主管领导共约800余人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采取现场参观与大会交流、发言与提问、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杨青司长在研讨班上就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及进展作专题发言。北京、天津、浙江、宁波、苏州等15个地区就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代表们就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如何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长效投入机制、对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业务用房、运行机制等问题交流了意见。会议组织代表们现场参观了成都武侯区和青羊区、武汉青山区和武昌区、杭州下城区和江干区等10个市辖区的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 2007年9月27—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关心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发展步伐。省编办、发改、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人口计生、国税、地税、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市分管市、区(市)长及相关部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何权副省长在全省会议上指出,做好新时期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受益作为社区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整体部署,强化投入保障责任,切实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探索建立发展新机制,切实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增强社区卫生服务对群众的吸引力。要着力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认真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年内以街道为单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二是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全面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综合性服务;三是建立完善引导病人到社区就诊的机制,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积极推行双向转诊制度,大力促进医疗保险进社区,引导病人“小病在社区”;四是积极开展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加以推进,促进社区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 (江苏省卫生厅妇社处供稿) 河南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 2007年8月30日—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在洛阳召开了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王菊梅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她指出,2006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工作,今年又增加到1500万元,同时部分省辖市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城市社区卫生发展提供了经费保障。她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按照省政府“到2008年,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各省辖市和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源调整、改造建设等明确目标和工作进度,整个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二是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地坚持政府主导,调整现有资源;三是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四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到2010年力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达到100%;五是切实保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从2008年起,省财政按照全省市辖区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县级市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当补助;六是研究确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社区开展的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慢性病预防控制等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七是执行医疗保险进社区相关政策,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医药费报销比例比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10%、15%以上;八是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河南省卫生厅妇社处供稿) 南京市全面启动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 2007年9月24日,南京市政府召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动员大会,在全市推开社区卫生服务“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基本用药零差率”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建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等15个相关部门局长以及各区区长。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卫生局制定出台了7个配套文件,包括《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基线调查与常规监测实施意见(试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作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全面推进双向转诊工作的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意见(试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意见(试行)》和《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10月份起,南京市82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行全员聘用,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市政府预计投入1.2亿元用于社区公共卫生、基础建设及药品零差率补助。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在全市工作会议上指出,市政府今后每年都将对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要求各区县政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卫生局供稿) 合肥市人民政府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不足问题,加快和规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出台了《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要求:卫生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规划部门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部门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移交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工作用房属于租凭使用的,各区政府应与产权人协商,购买或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产权人不愿出售或签订长期使用协议的,各区政府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就近另外选址。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能力并自愿购置房屋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应予鼓励。报 送:吴仪副总理,项兆伦副秘书长分 送: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及成员单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人民政府、卫生局、技术指导组成员;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局。抄 送:卫生部领导,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电子 版: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专题区/社区卫生服务来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100044)电话/传真:010-68792681, E-mail:chs@mo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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