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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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卫发电[2007]87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河南、广西、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次
卫发电[2007]87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河南、广西、四川、贵州、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次会议精神,为做好对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定于2007年12月对天津市等10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07年11月30日—12月10日。二、督查内容 (一)国务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查处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无证经营情况、食堂和县城以上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单位建立索证制度情况、查处非法使用原料等进展情况。(二)卫生部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餐饮单位持证经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索证制度以及规范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等工作情况。(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典型做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四)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准备情况。三、督查方法(一)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二)现场检查。随机实地抽查县城以上小型餐饮单位和食堂;在农村抽查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农家乐餐饮单位各1个。四、分组及人员督查共分5个组进行。每组由卫生部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成员带队,协调小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共4-5人。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河北、辽宁第二组:广西、贵州第三组:河南、四川第四组:天津、内蒙古第五组:甘肃、新疆具体人员和督查时间另行通知。联络人:卫生部监督局 张鸿斌、赵增电话:010-68792613、68792630传真:010-68792608 卫生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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