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 做好医保监管工作的16个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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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廖化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廖化

 
医保监管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如何用中国式办法解决这个难题,是医保工作的新命题。近来相关的政策及学术研讨层出不穷,为方便读者阅读参考,探讨解决之道,小保整理了若干相关的思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1全面优化现行医保制度体系
新形势下,医保面临提质增效的压力。既要用有限的医保资源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还要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这样的背景下,医疗保障体系也需要像我国的经济结构一样,从规模扩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做好这个前提,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才能有好的制度环境,事半功倍,高效运转。所以,有专家建议尽快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改变政策僵化局面,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保障绩效,建成高质量的医保制度体系。比如在制度政策层面,改革个人账户制度,避免个人账户资源浪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医疗机构从“多收多赚”转变为“多省多赚”,形成主动控费的内生动力;平衡门诊与住院待遇差异,解决门诊转住院问题等。
 
2补上医保监管立法的短板
医保监管法律是当前推动医保监管的重要抓手,应系统梳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医保基金监管办法(或条例),将已经成熟有效可行的基金监管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相应法律法规,为医保监管提供上位法的支持,也为依法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依据。
 
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医疗保障监督法律条文应该更加科学、可操作,尽量避免出现社会保险法这种有法难依的窘况,也同时避免出现言语表述过于模糊的问题。二是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融合,加强与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协商和对话。地方经验:2011年,上海市就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以监管办法为核心,包括就医规定、医保目录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范,为规范医保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层面医保监管立法的短板。
 
3重建医保执法监管体系
目前正值机构改革窗口期,有利于重构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各地医保部门可充分利用这次机构改革契机,建立专门的医保监管执法队伍,并根据“医保监管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上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厘清行政监管和经办管理的职责定位和内在联系,尽快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补互助的监管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复议监督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畅通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的诉权渠道;及时公开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执法监督情况,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报销政策、医保目录调整等,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创造条件。
 
4完善协议管理
协议管理是基金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当前最重要的抓手。需细化协议内容,针对不同定点医药机构制订个性化的定点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行为及处理办法。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经办机构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堵塞风险漏洞。当前,无论协议签订还是协议执行,都有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之虞,应进一步完善协议内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让协议管理贯穿业务全流程。
 
5完善智能监管平台
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在全国90%的统筹地区都已经上线,但大部分地区的监控较为简单粗放,碎片化严重,远没有发挥出医保大数据的应用价值。应从更高层次统筹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
 
一是完善医保大数据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的政策指导。二是推进数据标准化,提升数据质量。三是探索建立医保数据安全应用管理机制。四是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实现数据来源的多渠道化。有的地方智能监控体系较为成熟,如成都市的实时监控,包括入院办理、出院办理、医嘱上传、住院明细上传、结算等,都有详细的数据呈现,而且逐渐开展靶向监管和购销存管理,并将监管延伸到医疗机构的科室和医务人员。上海市则充分依托医保大数据,开发了医保大数据监管系统,包含门诊、住院、药品、耗材、医师等八大板块,初步实现了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渠道全过程,监管手段智能化。
 
6构建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比如,自上而下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商务、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加强行刑衔接,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加强震慑。
 
7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
由于医疗保障服务涉及的领域问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专业性比较强,如果产生一些争议的时候,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利于问题得到公正和权威的解决。所以,应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大数据应用企业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建立第三方专家评审机制。
 
8推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结合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并探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建立个人惩戒制度,将医保领域涉骗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使其一地违法,全国受限,发挥好联合惩戒威慑力。
 
9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建立及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方便全社会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同时,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治意识,主动与欺诈骗保行为作斗争。积极曝光典型欺诈骗保案件,形成震慑,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基金安全的舆论氛围。
 
10完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
可结合各地经验,调整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加强对辅助性、营养性、高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控,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数据统计发现,我国药品使用的集中度非常高的,比如中成药,前5%的品种占了95%的费用。因此做好关键少数的监控,对医保基金和整个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都有很大的帮助。可参考国外经验,对一些重点品种进行单独的预算管理。
 
11积极配合做好异地就医监管工作
随着异地就医工作的不断推进,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兄弟省市医保经办部门,协同调查异地就医零星报销异常情形,调阅就医医院病史情况,去伪存真,共同防范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另一方面,推进异地就医工作重心要由“联起来”向“管得好”转变,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着重配合参保地加强备案管理,不断满足本市及异地参保人员住院需求,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12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
对于不同的监管对象,有针对性的监察,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13探索建立国家医保医师制度
要想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就要管好医生手中这支“笔”。各地目前实践的医保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管理,规范性较差,考评内容不统一。国家层面应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把对医保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的处方考评工作制度化,制定实施医保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上升为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性管理制度,在全国推广落实。
 
14探索建立医保从业人员派驻制
有专家建议,医院内部医保从业人员应划归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切断医院医保人员与医院之间的人事利益联系,避免医保人员监管医生投鼠忌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门槛准入、职称评定等政策倾斜,将医院内部医保从业人员打造成专业化队伍,而不是安排医护人员养老的照顾性岗位,要让医院内部医保办成为医保监管的桥头堡,把医保监管直接渗透到医院科室的日常运行之中。
 
15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疏甚于堵,防骗如治水,加强疏导有利于激发各行为主体内在遵纪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避免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效果。一是完善薪酬管理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质量考核、日常监管、患者权益保障等监管制度。三是推行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合理用药评估、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等制度。四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完善临床路径和指南,约束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效率,避免医疗资源浪费。五是积极支持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等等。总之,要引导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主动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16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
最后,还有一个非常基础且重要的因素不能忽略——医疗服务市场环境的改善。专家建议,国家应大力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放开社会办医、社会药店的诸多限制,让各种产权性质医药服务机构成长起来,打破公立医院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最终形成差异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医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打通梗阻,让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事半功倍,甚至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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