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以及宿迁市《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宿人社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调整项目为: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内容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上调6.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每月2327元、1862元、1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