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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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近日,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治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通知》要求,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近日,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治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通知》要求,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名单要向社会公布。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实,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治理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实,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通知》指出,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治理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治理制度和各类台账,做好费用的统计分析,定期听取协议医疗机构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协调协议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事宜。此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要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治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水平既要保证工伤职工救治的合理需要,又要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治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以及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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