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怎么定,才能让百姓和厂商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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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陶立波 浏览:

  作者:陶立波  中山大学药学院医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引起社会热议,为患者摇旗呐喊、认为“黑心”厂商应该大幅降价者有之,为医药产业鸣不平、认为药物研发耗资巨大,应该获取合理回报者有之。这体现了人们对医药产品定价机制的认知存在巨大分歧。因此,我国亟待理顺药品的定价原则和机制,以获取社会共识。
  
  基于经济学原理,价格产生于市场供求博弈,是供求各方“拔河”的妥协结果,说不上合理不合理。医药领域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医药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治病救人有社会伦理意义,所以对于医药产品的定价,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和制度规范,从而能尽可能照顾到各方诉求,使得社会合力最大化。
  
  医药产品,从专利角度讲,可分为专利药品和无专利药品。前者是指尚处于专利保护期间、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市场竞争小,定价高,往往指向支付能力较强者。要想让广大患者人群能尽快获取这类药品,往往需要政府或医保介入,通过谈判的方式来降低购买价格。这种谈判定价取决于双方的“循证”和“角力”,通过参考市场份额变化、参考地区的价格、与“可比性医药产品”的比较分析、对医疗预算的冲击预测等各方面因素来进行协商,以获取双方可接受的价格。
  
  无专利药品,是指专利过期的原研药或仿制药。原则上说,这样的药品是同质化竞争的,其价格会比专利药期间显著下降,在欧美国家通常都是如此。但在我国,由于很多厂商的研发和生产工艺不过关,仿制药的疗效良莠不齐,导致医生们依然青睐外资企业产品,其价格依然会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对于无专利产品,需要加强质量监管,促使其产生同质化竞争,从而通过市场竞争来显著降低价格水平。
  
  此外,还需要关注的是“微创新”问题。如果市场不对微小创新进行激励,则突破性创新很难积累产生;而过度的激励,则容易导致价格水分。因此,对于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微创新,也应该基于“循证”的理念,摆事实讲道理,来制定适宜的价格:既不埋没创新价值,也不容忍价格虚高。
  
  总之,理性的医药产品定价体系,要兼顾购买者承受力和提供者创新激励等各方面诉求。对专利、创新产品,可采用循证、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合理定价;对同质化产品,要加强质量监管并促进价格竞争。这样的定价机制是兼顾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理性方式,应该努力完善理顺并获取社会共识,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原标题:理顺药品定价机制  形成理性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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