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整合明年完成,医保筹资与待遇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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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胡大洋 浏览:

  作者:胡大洋   江苏省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管理体制的统一有了不可逆转的组织保障。
  
  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管理体制的统一,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诸多问题要解决、诸多短板需补齐。我这里仅就筹资与待遇问题谈几点思考,目的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与待遇调整机制。
  
  首先,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这方面有三个具体政策性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为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很多地区推出“一制两档”(或一制多档)缴费政策,对应原先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这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中的一项政策创新,适应了城乡居民收入不同、缴费能力不同的实际,对加快整合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同的缴费能力享受不同的待遇,失之公平。因此,“一制两档”(或一制多档)只能作为过渡措施,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步缩小,最终应实行“一制一档”。
  
  二是应该积极探索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这种机制既可增加预期感,又可改变不分收入高低、人人等额缴费的政策。
  
  三是在增加财政补助的同时,也要强调个人责任,建立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根据江苏省医保研究会的研究课题,较为合理的筹资分担机制宜按照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3%进行筹资,并建议个人承担60%、政府承担40%。并完善风险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
  
  其次,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更要注重救助与扶贫。
  
  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其职能中包含医疗救助在内的医疗保障。如何实现相关政策的协调联动、发挥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整体功能,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笔者认为,应该更加关注特定人群,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要以降低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为首要政策目标,并厘清保险与福利的界限,注重建立与筹资机制相适应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担机制。
  
  最后,在实行“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的政策时,应更加注重基金风险。
  
  实际上,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之后,各地的待遇水平都有提高,再加上医保定点范围扩大了、持社保卡就医、结算的愿望实现了(整合前农民没有社保卡)、过去需由本人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减轻了等多种利好因素的叠加,必然会促使城乡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不断释放。从近年来的就医流向看,尽管强调社区首诊、分级诊疗,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在服务能力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居民仍然首选大医院就医,这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医药费用的上涨。因此,加强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的防控势在必行。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增强紧迫感,撸起袖子加油干,又要稳中求进,不可一蹴而就。通过不断地完善,才能使全民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原标题: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与待遇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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