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险”合并实施好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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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孙洁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孙洁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提交审议。报告指出,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可以用于全面推开。

  关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带来的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孙洁副院长做了如下解读。

  首先,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能理解为五险一金合并为四险一金。

  从文件理解的角度,这种说法并不成立。我们必须全面准确理解“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这一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同时根据文件所提及的“四统一、一不变”的说法,也可以知道不存在五险变四险的说法,否则便不存在所谓的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以及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的问题。

  换句话说,生育保险仍然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险种被保留,而只是在实施或经办管理上进行合并。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也表明,目前的合并实施不仅未削弱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在强化参保人数和基金征收的同时,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其经办效率,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事物负担。

  第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共性的基础上存在诸多特性,因而只适合管理和运行层面的合并实施,而不是制度层面的合二为一。

  管理层面进行合并主要源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交叉的情况,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是生育保险的一项重要待遇。而无法实现制度层面合并是因为二者在共性的基础上存在诸多特性:

  其一,缴费主体的不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而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其二,覆盖主体不一致,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女职工,且是在生育期前后提供保障,而医疗保险则是为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提供一生保障。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两险暂时不适合直接进行制度合并。但是,合并实施的同时应区分各自的筹资、基金支出与保障范围和支付方式,以免对医疗保险形成过多的依赖或转嫁。

  第二,保留生育保险这个险种,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标志之一。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

  综合上述理由,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因此,合并实施不等于合二为一。

  其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合并实施带来的积极影响。

  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基本医保作为其中的重要一员,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就目前来看,其发展不断朝着可持续的方向,且政府在维护公平性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关于两险合并实施增强医保可持续发展,可以从降低企业负担和提高运行效率两个角度来理解。首先,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之后,将减少1.25个百分点的费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降的是个人还是企业缴存部分,但由于个人缴存比例本身就比较低,结合之前各个地区社保费率降低的情况可以得出,这1.25个百分点降的基本都是企业缴存的部分。

  我们假设一个有500名员工的中型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那么一个月可以少缴50000元,一年就可以节省60万元,实实在在为企业降低了负担,这也是对费用控制向供方转移的一个很好的实例。此外,运行效率的提高也对制度公平性十分有利。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生育与基本医疗保险交叉的问题,人社部门经办时就不用再判断是属于生育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的范畴,只需正常结算、正常报销即可。尤其在一些边界不清的问题上,可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此外,政府通过两险合并实施,很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性。不难理解,之前生育保险保障人群仅限于有单位缴费的职工,而不接受个人缴费,这种门槛的限制将许多有意参保的群体排除在外,也十分不利于社会公平性的发展。而两线合并则将参保群体扩大到医疗参保的所有人群,在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合并实施后对鼓励生育的积极影响。

  先要明确,两险合并实施,既不会影响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又不会减少个人到手工资。所以,两险合并对鼓励生育的影响主要从它的扩面效果和鼓励女性就业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关于扩面效果,根据《2014年中国人口就业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可得,截至2013年,我国已婚育龄的妇女人数为27840万人,该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仅占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中的58.88%,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仅占参保人数的3.18%。这距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所提出的“2010年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的目标差距甚远。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不仅整体参保率水平不高,领取率更是远远低于参保率,这对于实现生育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实现十分不利。

  我国生育保险的一大弊病是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不公平,这些都导致我国的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不及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30%。但是,从两险合并试点实施以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因此试点实施过程短期内大幅度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人群数量及范围。

  例如参保人数方面,昆明市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由86.88万人增加到99.54万人,增幅达14.57%;合肥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由125.68万增加至177.6万人,增幅达41%;享受待遇人数方面,晋中市由2016年的7603人增加至2017年预计的8100人,二孩人数占比将达到45%,享受待遇人次增幅约6.54%。

  究其原因,是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不再只在城镇企业的已婚在职女性职工中实行,无论是行政单位、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都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尤其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等人群十分有利。按照规定,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缴费。这样,一些农民工、灵活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是无法自己缴纳生育险的,当然在生育时就没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现在把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只要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受保人群扩大了,自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鼓励适龄女性的生育积极性。

  此外,两险合并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女性就业,而提高家庭的经济基础无疑也十分有利于二胎政策的落实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地位大提升,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但是在就业、分配等方面,不平等的现象仍然时隐时现。

  一项专家调研显示:有49.1%的妇女求职时被问及婚姻与生育情况,有17.1%的妇女被问及是否生育二孩。这说明,仍有用人单位担心生育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妇女就业仍然面临性别歧视。

  在这种情况下,两险合并实施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妇女生育保障的同时,无疑有利于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其经济保障,进而提高二孩生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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