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鸿鹏:价格谈判引领 建设药品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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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傅鸿鹏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傅鸿鹏 国家卫健委发展研究中心药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药品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患者生命安全,政策敏感,管理复杂。在供给侧,各国普遍设立药品监管部门,在需求侧,通常由保障基金提供经济支持,供需之间还存在一系列研发激励、价格规制、使用管理等具体政策。所有政策之中,价格处于枢纽位置,是最为重要也最为敏感的环节。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建立,将对医药产业发展和药物政策体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适应新时代需求的药价管理方法

  价格连接着供需双方,低价可以在既定经济收入前提下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利润水平高则会引来资本不断进入,带来更多更好的创新药品。对药品价格的管制措施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选择,并受到国家自身经济体制、发展目标以及在全球经济分工中自我定位的影响。从历史经验来看,我国在药价管理上先后经历了政府管制、完全市场、政府市场相结合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药品生产主体,政府通过核定成本并固定利润率的方式,确保药品价格低廉。改革开放打开国门之后,相对国外医药产品众多的局面,我国医药工业明显滞后。1984年起,政府取消药品价格管制,允许企业自由定价,极大刺激了制药业发展,用近20年时间基本实现了常规治疗用药的国产化。2000年开始,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结合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对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实际交易价格在市场中形成,在兼顾我国制药行业发展和遏制虚高药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医改启动以来,医药卫生政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覆盖,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供了基本条件。招标采购方法在仿制药价格形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常规普药价格水平总体回落,与国际价格相比,基本处于合理区间。目前价格居高不下、社会影响明显的主要是进口专利原研类药品。在此情况下,国家医保部门组织运用价格谈判这一市场化手段对专利原研药进行管理,在多方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即解决了当前急迫的民生用药问题,也兼顾了企业创新发展,实现了我国专利药价格管理的突破。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对技术垄断性民生产品治理方法的大胆探索。

  谈判推动政策转型和产业发展

  药价谈判可以有效兼顾患者和企业利益,这一点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已经在前期谈判产品中充分展现。但从药品生命全周期来看,谈判还将产生更为广泛持久的影响。

  一是谈判引领药品治理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确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向。药品生命周期涉及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一系列环节。从不同角度又可以划分为不同品种,比如社会高度关注的专利药、原研药、孤儿药、短缺药、儿童药等等。任何一个产品、任何一个环节,在供应、价格、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都会直接降低患者可及性,甚至发酵成为重大事件。药品治理中需要保护企业研发热情,但患者用药公平可及性则是终极目标,也更受社会关注,两者极难平衡,谈判方法以其灵活、平等、透明、高效的特征,使各方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并进行协商交流,最终促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药品治理能力提供了典范,值得其它管理环节进行借鉴。

  二是谈判有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流通环节混乱是我国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历次药品改革都把理顺流通秩序作为重要目标。与现实中药品流通购销方式不同,价格谈判直接对接产需双方,确立了生产企业的供方主体地位,无形中压缩了流通环节的话语权,有助于医药工业创新发展,医药流通规范秩序,促使早日实现我国由制药大国发展为制药强国的宏伟目标。

  三是谈判推动完善药物政策体系。谈判利国利民,但从达成协议到落地见效,还存在地区和医院准入、药品存储和零售、治疗和用药方案选择等工作流程。甚至处方开具、药学服务等细节操作也会对谈判药品使用带来影响。减少这些看似微观的影响因素,需要扭转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全面健全我国药物政策体系,包括社会药店服务体系、药学服务和收费政策、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医院药品购销政策、医保药师队伍建设等等。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仍在深入开展,相信这些配套政策将在价格谈判的推动下加快形成。

  落实谈判成果尚需加强政策联动

  药品价格改革涉及医保基金、医药企业、患者、医疗机构、医生等各方利益的深刻调整,属于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需要综合推动。价格谈判机制建立,在控制专利药价格方面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但只有有效落实谈判成果才能更好巩固谈判机制建设。

  要看到,价格谈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假设条件,在保证了企业和患者利益的同时,会影响到一些潜在利益方。除了使用环节,流通环节还或多或少存在批发商、代理商、物流商等市场角色。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也会影响谈判药品在现实中的应用。创新药品不断涌现,一个需求的满足会带来更多需求的释放。任何一个环节没有理顺,都会带来潜在药品保障风险,降低患者和群众改革获得感。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设,仍然需要政府投入、集中采购、医疗行为各项措施联动,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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