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 对话权威专家 解读药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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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作者:杨梓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本公众号特约专家:陈文复旦大学教授

  2017年7月19日,经过4个月的筹备与1整天紧锣密鼓的谈判,医保目录药品谈判尘埃落定,最终公布了36种药品谈判成功,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这些药品平均降幅44%,最大降幅达到70%,它们进入医保目录,无疑将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福音。小保已经在第一时间为大家奉上了谈判药品的相关消息:

  刚刚,44种药品谈判结果重磅宣布!(附36种有关药品名单)

  同时小保也特邀复旦大学陈文教授对本次谈判进行解读,请他谈一谈自己的心得。

  陈教授您好,请问咱们本次谈判的关注点在哪里?

  陈教授:

  本次药品谈判体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新的定位,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是医保经办机构作为代表参保人的“团购者”,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与药品“提供者”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过程,即“用有限的钱买到性价比最高的药”。本次药品谈判有针对性地选择了44种疗效确切、临床必需、安全可靠但是价格不菲的专利药或者创新药,通过采用与垄断的提供方谈判的方式,来达成双方接受认可的价格以及医疗保险用药的方案,是医保新定位一次尝试性的具体操作,因此备受关注。

  引入医保谈判机制,有哪些挑战?

  陈教授:

  医保谈判不仅对医保管理部门提出了挑战,对药品供应商,甚至对医生、对患者也提出了挑战。

  首先,医保部门面临着新的功能定位带来的角色切换挑战。医保部门从原来的只是付费者的角色,变成要主动去选择,而且要确定付费的产品的价值与价格,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这无疑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谈判所带来的功能定位与角色转变的情况下,对医保部门的管理理念、基金管理的目标、价值目标,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体现出一种价值引导,传递出新角色下医保所关注的产品价值到底是什么的信号。

  由此延伸出的,是谈判所带来的价值引导应该传递给药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对于药品供应商而言,在原来政策框架下,药品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填补临床空白,只要能够在临床试验中证明其安全有效,就是它最大的价值体现。而现在,医保关注的不仅仅是临床的价值,还有经济因素——要在社会经济能力可承受与患者经济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在社会经济能力所承受的情况下,药品才能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药企的研发和企业产品上市定价的思路也需要及时切换。

  如果从更广意义上说,对于作为药品的处方者的医生、作为用药的咨询者药剂师,乃至患者而言,也是价值选择思路的切换——不再单纯地从临床治疗的维度上来关注药品的价值,也需要平衡药品的临床价值与药品的经济可承受能力之间的考量,从而做出选择。

  您对本次药品谈判有何感想?

  陈教授:

  本次谈判由人社部社保中心牵头,整个过程中我最大的体会是,各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团队准备得都非常周密。

  在进行了严谨的谈判药品遴选之后,本次谈判设置了“企业申报”、“资料审核”、“价格谈判”三个环节,申报、审核与谈判三方相互独立,在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与企业沟通,并就企业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了调整。44种药品谈判全部在一天内完成,高效而严谨。可以说整个谈判程序完整,流程规范,公平清晰,严谨合理。

  本次谈判,人社部门不仅准备周密,而且具有创新和突破。从总体上说,在17年医保目录调整当中引入了药品谈判机制,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也符合医疗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国际医疗保险发展的趋势。本次药品谈判符合国际惯例,从人社部门的实际运作上看,在吸收了国内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制度性的创新和发展。

  一方面,谈判为企业提供了递交证据的渠道,用以证明其参与谈判的方案合理性或是出价合理性,企业自身主动积极参与到评选当中,这是原来的评审制度里从来没有过的;另一方面,引入了国际上对于医疗保险谈判非常重要的技术支撑,从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等不同领域请来众多专家,同时利用大数据,对企业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对每个产品都形成了各自的评估报告返回企业并进行沟通。无论从程序来说,还是从技术支撑的角度来说,都有创新和突破。

  同时,相信人社部门也会抓住本次谈判的机会,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毫无疑问,医保的谈判机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次目录调整中,对于这44种药品进行谈判,只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所形成的程序、技术和方法,以及专家参与技术评估的方式,甚至最后谈判的过程,都为人社部门将来建立更为规范化的医保谈判机制,保障其有序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下一步需要论证的,相信也是我们人社部门非常关注的,就是要把谈判常规化,还需要创造哪些机制和制度支撑方面的保障,比如由什么样的机构来出面组织谈判,怎样有效组织相关专家来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质量进行评估,怎样把评估产生的报告标准化,什么样的信息需要在评估过程中与企业进行交流沟通,怎样有效获得企业对于专家评估意见的反馈,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细和逐步的完善。

  谈判结束后,哪些地方还需要注意?

  陈教授:

  药品谈判不仅仅只是价格的谈判,实际上也包括将来对药品使用、管理的一系列方案,实施之后更需要进行监测。谈判所形成的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变革,在实践运行当中,是不是跟我们当初在资料评估中的预期是吻合的;它带来的药品使用量的变化,和由此产生的对基金的影响,它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在临床或者在用药管理过程中的适应性等等问题,是需要持续的监测的。此外还需要阶段性的评估,比如价格是否需要进行周期性的调整,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调整,是重新进行谈判,还是参考变量来进行修正等等。谈判的达成只是医保用药管理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在现实运用当中,不断进行监测、评价,对原来达成的标的进行修正的长期活动。

  您对谈判结果的落地实施,有哪些意见与建议?

  陈教授:

  以前有些药品在地方进行过药品谈判,这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整体落地执行方案的实施提供很好的借鉴。应该充分考虑统筹地区政策与现有政策的兼容性:比如涉及到的特殊配送体系,从生产者到流通环节、到医疗机构、到病人整个流程中的一系列管理是否需要特殊政策的安排。

  再比如有些地方,对医疗机构有药占比的限定,这些高价药品如果要进入到目录之内让老百姓受益,是不是要考虑豁免谈判药品的药占比,以及适当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在新的谈判药品使用过程当中所占的不同比例,重新衡量测算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额度等。这显然对原来的药品管理政策形成挑战。如果我们没有统筹兼顾这些方方面面的问题,容易让国家层面上的好政策落地困难,最终患者仍然无法真正享受到医保改革带来的红利。

  这次有8种药品并没有谈判成功,该怎么办?

  陈教授:

  我个人不建议进行第二次谈判。因为谈判本身就是买卖双方互相探寻双方出价意愿的过程,既然第一次谈判没有成功,就说明双方的价格暂时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同时如果进行二次谈判也会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影响整个谈判程序的公正和严谨。

  人社部在今年年初公布新版药品目录时表示,今后会出台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这些没有谈成的药品,我认为把它们放到动态调整机制当中是比较合理的。将来的医疗保险动态调整机制,会周期性地对新上市的产品或者已经上市而原来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来进行调整。本次没有谈判进去的品种,理应纳入到已经上市但没有纳入目录的产品类别中来一同考虑,这样才是长期、可持续的医保目录调整的机制。

  陈教授,最后请您谈一谈本次谈判有哪些不足之处,有何建议呢?

  陈教授:

  本次药品谈判从谈判结果来说,大部分药品谈判成功,患者将会因此受益,可以说总体上是成功的,达到了医保、患者和企业的三赢。但因为是第一次尝试性的实际操作,难免有所不足,可以理解。

  本次谈判涉及面很广,受到了全国关注,为了保证谈判的严密性,相对来说时间较短,无论是材料评估,跟企业的交流过程,还是最后的谈判本身,都是在很紧迫的时间里完成的。一方面程序上要保证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进度要求比较紧张,因此不论是我们的医保部门,还是专家组,以及企业代表,各方工作人员都倍感压力。当然,时隔8年一次性谈判44种药品,本次谈判不是常态性的谈判,只是针对特殊情况采取的应急性措施。相信在将来,药品谈判和动态调整将变成一个常态化的过程,在时间安排上还需要斟酌,我建议更宽裕一些,各方的准备也可以更加充分。

  同时,由于药品谈判是第一次进行,对于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的标准、要求,相对来说并不是很严密,导致企业递交的材料可能有所差异,使得后期评估还需要依赖于专家自行搜集的资料。另外对于递交的材料是本土材料还是国际材料,各个企业在筛选资料的口径上有所差别,材料的差异性也为后期专家组的评估带来了困难。因此,我建议在未来建立标准化的证据递交的方式,将会有助于整个谈判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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