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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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来源:江西省医保局 浏览: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17条措施,概括为“五统一”:

       一是统一医疗救助对象。对原按职业、身份、年龄、经济状况等不同标准实施的医疗救助,规范统一为按困难程度进行救助,将全省8种困难身份人员分成4类,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和分层精准救助,并明确孤儿参照第一类人员享受救助。《实施意见》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将脱贫攻坚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统一列为第三类救助对象,增强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二是统一医疗救助范围。坚持保基本,主要救助困难人口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涵盖救助对象资助参保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住院费用,明确各统筹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三是统一医疗救助标准。兼顾城乡统一,分类分层设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三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65%,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四是统一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强化市、县两级财政事权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组建以来,全省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1.28亿元,惠及困难群众2293万人次。

       五是统一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强化诊疗行为规范管理,引导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率不低于90%,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有效降低就医成本,减轻患者自负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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