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医疗救助在全省率先实现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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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浏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彻底扭转当前各地保障范围不统一、待遇政策不统一、经办服务不统一、信息系统不统一的局面,芜湖市医保局集思广益、多方协调,历时数月出台《芜湖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起开始实施,届时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将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救助资金市级统筹。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相一致的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机制,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季度拨付、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和增值收益。
    二是待遇保障显著提升。在全面梳理各县(市)区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同城同待遇的原则,统一全市资助参保和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救助病种不同,重点困难人群年度救助限额统一提升至3-4万,其他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统一提升至2-3万,二次救助限额统一提升至2万。
    三是病种范围定向扩大。结合日常工作中接到的咨询求助,考虑罕见病治疗费用高,未纳入慢性病保障,且发病人数少,纳入医疗救助不会对财政资金带来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将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为罕见病患者获取医疗救助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真正做到为民惠民。
    四是贫困人口统筹兼顾。结合2020年脱贫攻坚相关要求,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重要指示精神,将贫困人口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由10%提高至70%,确保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调整带来的舆情影响。
    五是政策盲点有效清除。优化完善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标准,较先前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了未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全面清除了医疗救助执行过程中的各类盲区。
    六是部门职责全面厘清。明确医保、财政、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为暂行规定的顺利执行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同时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具体经办事项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为下一步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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