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妥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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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作者:姜永航 浏览: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妥善把握
 
        2018年5月,因病在家休养的张某,突然接到单位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月20日,张某来到劳动人事仲裁院,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接到案件后,仲裁院做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张某自2015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5日,张某感觉浑身无力,后到医院检查,结果要求住院治疗。5月28日,张某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理由是无故旷工,但张某已经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了请假手续。
        详细了解案情后,鉴于张某的情况比较特殊,随即对该案进行调解。张某患有疾病,按照国家规定,依据张某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且张某已经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所以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单位领导在听取仲裁员认真的讲解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继续与张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张某病假工资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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