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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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

  (一)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四)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职工在哪种情形下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这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工在哪种情形下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伤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旨按照呼和浩特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报销。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5、什么是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应享受的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一般为1-24个月,享受工伤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6个月。


  6、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多少级?

  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作为伤残待遇和工伤职工安置的主要依据。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享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分别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对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由企业支付;

  (4)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应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因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和65%的伤残抚恤金;

  (5)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工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4至20个月工资,其中七级20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4个月。


  9、职工因工伤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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