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标、价格和落地实现,谈谈医保价值购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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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作者:陶立波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政策与技术评估中心研究员 浏览:

国家医保是我国民众医疗保障的基石,为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每年我国医保的资金收付金额接近3万亿人民币,面向的是14亿国民在数万家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活动,其规模庞大、错综复杂,资金也常常会成为各方争夺的“唐僧肉”,要做好管理工作殊为不易。

 

对于国家医保而言,要管理好庞大的医保资金,必须对于医保购买的目标有清晰的界定、对购买价格有充分的博弈、且对后续具体落地过程有完整的理解,如此才能真正用好医保资金,实现有价值的购买。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医保购买的目标范围,这其实是一个很容易产生争议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民众对健康的追求日渐广泛和深入,可以说不可能有“完全满足”的情形。对于如此丰富多样且不断发展的医疗健康需求,医保有限的资金应该购买哪些,什么是优先目标,就需要有理性的态度。

 

从社会各界的讨论来看,医保购买目标的追求有两种“方向”。其一,是医保资金应该保大病,即优先保障发生率低、后果严重且费用高昂的疾病,从而缓解患者沉重的负担;其二,是医保资金应该广覆盖,保障民众的常见疾病费用甚至是预防性服务费用,如此大众的获得感更强,也能促进疾病的早诊断、早治疗,减少大病的发生。

 

上述两种思路的争论由来已久,且很难有完美的答案。现实中,我国医保管理部门也是努力兼顾各方的需求。但医保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其购买的目标必须有所取舍。因此,理性的态度是要基于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合理的安排医保资金的购买目标,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新冠疫情期间医保资金对抗疫防疫工作的倾斜性支持,就是明显的例子。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覆盖和对常见疾病的保障,也应该基于社会具体情况而合理安排医保购买的优先级。

 

确定医保购买目标之后,下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购买价格问题。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资源分配的关键问题。对于医保组织而言,即使是需要优先覆盖的医药技术,如果价格不适宜也就不值得购买,否则就是对资源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伤。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医保对于医药技术的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方法和思路。总体而言,对于独家创新型技术,医保主要采用循证谈判的方法,即基于新技术的效果收益和已有技术的价格,与厂商进行“一对一”谈判来形成价格;对于多家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则采用竞价优选的方法,即基于厂商间价格竞争来形成采购价格。上述两种方法在我国医保管理中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也有效规范了医药价格体系,挤压了价格水分,提高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无论是谈判还是竞价,都是医保方作为购买者、医药厂商作为提供者,双方就定价展开的博弈。价格博弈的特点,是需方和需方竞争、供方和供方竞争,然后供需双方再互动形成价格。所以,对于我国医药市场上过于重复供应的品种,由于供方间竞争过于激烈,医保采购时就有望获得较低价格,这是对医药厂商缺乏创新的惩罚;而反过来,如果是独家新品就有望获得较好的定价,形成对创新的褒奖。这是合乎市场逻辑的,有利于提高我国医药产业的技术含量,也能帮助医保实现有价值的购买。

 

最后值得探讨的,是形成价格、完成医保购买后的具体落地工作。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医保和厂商形成采购后的产品,在后续具体执行中(包括医疗机构的使用、流通环节的配送、零售终端的销售等)有时并不顺畅,偶尔会出现患者不可及现象,影响了惠民的效果。

 

在现实工作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稀奇。医疗医药体系中存在各方各面的参与者,互相之间都有复杂的关联。在医保购买过程中的主要参与方,往往是医保管理部门和医药厂商,但这两方形成的采购结果要具体落地,还有经历具体经办、存储配送、医院使用、费用支付等等多方,而这些中间环节在采购决策中很可能没有充分参与,其利益诉求没有获得充分表达,因此在具体落地过程中就会出现阻滞的可能。

 

所以,国家医保对医疗医药技术采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需要通盘考虑、整体设计的。医保部门在和厂商(其实也包括医疗机构)进行采购时,需要前瞻性的对相关利益方诉求进行综合考虑,以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才能真正使得医保有价值的购买能够落地实施。

 

总之,我国医保掌握着庞大医保资金,承担着社会医疗保障的基石重任,需要对医保资金购买的目标、价格和落地实施等重要内容进行全面考虑和科学设计,如此才能实现医保资金的有效率使用、有价值购买,从而惠及广大民众,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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